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趙敏敏
一人多標的淵源
提到商標撤銷案件中“一人多標”行為的認定問題,就不得不提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5)高行(知)終字第3613號判決。通過該判決大家開始關注撤銷復審案件中“一人多標”行為的認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
在該判決中,北京高院明確:撤銷三年不使用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系為了督促商標權人對其注冊商標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地進行使用,從而發(fā)揮商標的實際效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基于注冊商標區(qū)分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同市場主體,防止浪費商標資源,隨意侵占公共資源
并且,在判決中,北高院明確了商標使用中“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使用”的判斷標準。北高院明確:所謂“規(guī)范”,系指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一般應與其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一致。因為我國采取商標注冊制度,即通過法定程序注冊,使商標獲得專用權。專用權的本質要求商標權人根據其被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和商品進行規(guī)范的使用,否則可能會對他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侵害,而商標的使用恰恰為商標專用權的有效體現。同時商標權的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制度本身不是為了懲罰商標權人,而是為了鼓勵商標的使用,即便可以在一定限度內接受訴爭商標在實際使用中的細微改變,但此種改變也應當確保在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辨認出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有效督促訴爭商標權利人行使其商標專用權。然而應當在此指出,如果訴爭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改變后的標志系直接指向了其自身的其他注冊商標,或者他人注冊商標的,則該使用行為可能并非系對訴爭商標具有使用的意圖,也就無法形成與訴爭商標專用權的唯一對應關系。在此情況下,即使實際使用中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能夠識別,也不能認為系對訴爭商標的使用。
由上可見,在這個判決中,法院關注了撤銷復審案件中“一人多標”的問題。
在此判決之后亦有些判決因為“一人多標”,證據材料指向不明而撤銷了訴爭商標的注冊。2019年,北高院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做了如下規(guī)定:
19.13 【一人多標行為的認定】
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雖然其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僅存在細微差異,但若能夠確定該使用系針對其已注冊的其他商標的,對其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主張,可以不予支持。
自此之后,關于撤銷復審案件中“一人多標”的問題也越來越受到大家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文將結合我們代理的一個案件跟大家具體分析一下該問題的法律適用。
案件簡介
在上述兩個撤銷復審案件中,我們發(fā)現訴爭商標注冊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
具體如下:
并且,根據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交的宣傳報道、圖片等證據可見,證據體現的為黃底的第15676677號“ ”,其并非案件的訴爭商標。因此,在訴訟中,除了從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之外,我們提出了本案符合北高院指南中規(guī)定的“一人多標”的規(guī)定,證據不能指向訴爭商標,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的使用。
法院認定
經過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在訴爭商標權利人擁有多個已注冊商標的情況下,雖然其實際使用商標與訴爭商標僅存在細微的差異,但在案證據僅能夠證明該商標系針對已注冊的其他商標的使用,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的使用。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了訴爭商標的注冊。
律師點評
隨著裁判標準的日益明確,在撤銷復審案件中,大家也越來越關注“一人多標”的問題,并且在訴爭商標權利人存在“一人多標”的情況下,作為撤銷案件的提出主體,也往往會將“一人多標”“證據指向不明”等作為抗辯的點。在上文提到的“WEWE”、“MAVIC”撤銷案件中,均系因為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證據明確指向了權利人名下的其他商標,訴爭商標被撤銷。那么,如果訴爭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明確指向本案的訴爭商標,亦不能明確指向其名下的其他商標,如當事人注冊了兩件帶有設計的“Z”商標,當事人僅提供了合同發(fā)票等證據,并且合同發(fā)票僅體現了文字描述的“Z”品牌。這些合同到底指向哪件商標不能唯一確定。那這種情況下,該如何進行認定呢?
作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責令訴爭商標權利人進一步補充使用形式的證據,在提供的證據亦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不宜主動撤銷訴爭商標的注冊,因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系為了鼓勵商標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上積極真實、合法、規(guī)范、公開、有效地使用其注冊商標,該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并非為了懲罰商標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