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廣州中達福瑞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尚業(yè)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1410336696.5、名稱為“自動彈力線套扎器”發(fā)明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發(fā)出(2020)最高法知行終351號行政判決書。至此,集佳代理重慶尚業(yè)公司贏得了“自動彈力線套扎器”專利無效行政訴訟的最終勝利,并成功助力其轉敗為勝、免除專利侵權責任及巨額賠償!
案情簡介
重慶尚業(yè)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因與廣州中達福瑞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于2018年6月收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fā)來的《一審判決書》,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萬元。
集佳臨危受命,于2018年8月接受重慶尚業(yè)公司委托后迅速展開工作,在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同時,建議在侵權訴訟二審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并申請中止二審審理。但遺憾的是,重慶尚業(yè)在侵權訴訟二審中的中止請求沒有得到支持。2018年1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出了《二審判決書》,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州中達公司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
集佳代理人在口頭審理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詳細說明了涉案專利權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及證據,并于2019年2月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出的第39057號《無效決定書》,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涉訴權利要求無效!
收到《無效決定書》后,重慶尚業(yè)將其作為新證據提交至再審案件中,最高院于2020年5月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同時,迫于上述《無效決定書》的壓力,原告廣州中達公司于2019年3月主動撤回了前述《執(zhí)行申請書》。
近日,重慶尚業(y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本案的二審終審判決,維持了上述《無效決定》,認定涉訴權利要求無效。
裁判要點
本案行政訴訟二審的裁判要點為:
1、關于權利要求1中的“彈力線”的解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通常情況下,應當推定不同的權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護范圍。在權利要求1未對彈力線進行限定或界定的情況下,不應將從屬權利要求對彈力線的限定用于解釋權利要求1中的彈力線的含義。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原審法院對于彈力線的解釋并無不當。
2、關于證據7和證據6的結合啟示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證據7與本專利以及證據6屬于相同或相近的技術領域,證據7公開的絲狀結扎材料可以是彈性的,其孔徑縮小的方式也是將彈力線打成活結,利用管狀構件將打結元件保持在遠端,向近端抽拉結扎材料的尾端來實現。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會有動機將證據7公開的技術內容與證據6相結合,從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
3、關于商業(yè)成功
在本案的二審審理中,廣州中達公司還提交了66份期刊文獻、6份收入專項審計報告,用以證明本專利產品獲得廣泛認可而在商業(yè)上獲得成功。
對此,集佳代理人指出,根據最高院判例(2012)行提字第8號判決書,商業(yè)上的成功是否確實導致技術方案達到被授予專利權的程度,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否真正取得了商業(yè)上的成功;(2)該商業(yè)上的成功是否源于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相比現有技術做出改進的技術特征,而非該技術特征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導致的。本案中,廣州中達公司提交的證據難以說明涉案產品真正取得了商業(yè)成功,也并未顯示其與本專利的關系,即其提交的證據客觀上尚不足以證明本專利技術方案取得了商業(yè)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亦支持了我方的上述觀點。
律師點評
挑戰(zhàn)專利權的有效性是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中被告重要的反制手段。如在一審中能將涉案專利權無效,則權利人將被迫撤訴或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在二審中能將涉案專利權無效,則二審法院通常撤銷一審判決,裁定駁回起訴;即便二審結束后將涉案專利權無效,仍有機會轉敗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