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2022-05-06

  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黎琳

 

  筆者近期收到企業(yè)的咨詢:“如果我們有一件商標僅使用在贈品上,并不售賣,在收到《提供使用證據(jù)通知書》后,可以將這些贈品的證據(jù)作為商標使用證據(jù)提交嗎?”事實上,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這一點在業(yè)內(nèi)也存在爭議。在2021年6月發(fā)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標準(征求意見稿)》中,曾經(jīng)規(guī)定過“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3)僅作為贈品使用;......”,但在正式公布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2年1月1日生效)中,上述語句被刪除了。由上可以看出,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還是存在較大爭議。

  既然國知局刪除了上述規(guī)定,說明將商標使用在“贈品”上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就需要個案認定。當前國知局對“贈品”的裁判標準可以通過以下案例窺見一斑:

  上述2個案件,國知局的認定截然相反。比較來看:“王子”商標案件中,贈品是為了輔助商標注冊人實現(xiàn)“推銷(提他人)”服務而存在的輔料,該種贈品雖然是免費的,但其商業(yè)價值已包含在商標注冊人從消費者處收取的服務費中,因此,這個案件中的贈品構成對35類“推銷(提他人)”服務的使用。而“卡卡”商標案件中,贈品是為了實現(xiàn)“推廣農(nóng)合信用卡”這一目的而存在的輔料,消費者取得該贈品的最終目的是辦理信用卡而不是購買該玩偶,因而贈品本身是為信用卡服務的,本質(zhì)上屬于36類信用卡服務的一種宣傳推廣手段,因此,這個案件中的贈品不構成對28類“玩具;玩具娃娃”的使用。

  再來看看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于“贈品”的態(tài)度:

  從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對于贈品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也嚴格秉承“個案認定”的態(tài)度。商標使用在贈品上是否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需要看贈品上的商標是否起到了“區(qū)別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即便贈品不賺取利潤,但只要消費者可以憑借贈品上清晰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不同來源,知道該贈品指向了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是什么商品或服務,那么商標使用在贈品上就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此,根本落腳點還是在贈品上的商標最終要達成的目的,以及商標注冊人的真實使用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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