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趙敏敏
一、法律規(guī)定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p>
根據《商標法》的上述規(guī)定,針對注冊滿三年且沒有進行使用的的商標,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請求國知局撤銷該商標。訴爭商標權利人在收到國知局下發(fā)的《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后,需要向國知局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
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行為。
那么,產品檢測報告是否為商標的使用證據?帶著這個問題,我們結合案例具體進行分析。
二、產品檢測報告的概念
檢驗報告又稱“貨物殘損檢驗報告”,系檢驗機構應申請檢驗人的要求,對受損貨物進行檢驗以后所出具的一種客觀的書面證明。檢驗貨物受損的程度和鑒定,在國際貿易中常常委托有信用、有權威與超然立場的獨立檢驗人辦理。產品出售前的質量檢查,對公司產品合格數(shù)的統(tǒng)計,是鑒定產品質量達標的書面證明。它是經過對產品、設備的質量檢驗得出,是保證產品質量體系的標準。
三、案例分析
通過上述產品檢驗報告的概念可知,產品檢驗報告系對產品質量達標的一種證明文件,這種文件是否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國知局和法院也有不同認定。
⒈不認定為使用證據的案例
?、賴植徽J定為使用的案例
?、诜ㄔ号袥Q中亦有不認定為使用證據的案例
通過上述案例可見,不論是國知局還是法院階段,均有大量的裁定及判決直接認定:產品檢測報告僅為產品檢測情況,無法證明商品進入市場流通流域,不應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但是針對該問題并沒有統(tǒng)一的裁判標準,司法實踐中,也不乏案件綜合考量了產品檢測報告。部分案例列舉如下:
2.予以考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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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诜ㄔ喊咐?/p>
四、律師點評
通過上述案例可見,有些裁定或者判決中,國知局或者法院直接認定產品檢測報告僅能證明產品的質量檢測情況,不能證明產品進入了市場流通領域,不能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作者認為法院的該種認定既考慮了產品檢測報告的本質也符合《商標法》關于使用證據的規(guī)定。
但這并不意味著第2部分將產品檢驗報告予以考量的案例采用的裁判標準錯誤。第2部分列舉的將產品檢測報告納入考量要素的裁定及判決中,國知局及法院并非僅僅依據產品檢測報告就得出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的結論,而是在結合其他銷售等使用證據的前提下,再考慮產品檢測報告,繼而綜合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第2部分案例中,國知局及法院針對使用證據的認定均系秉持綜合考量證據材料,堅持優(yōu)勢證據原則,即如果綜合案件的證據材料可以得出商標使用的高度蓋然性,即應當認定商標進行了使用。該判斷標準與北京高院整理發(fā)布的《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意見的精神也相契合(該意見指出:對使用的認定應當符合市場實際,在使用證據的認定上,也就應當堅持優(yōu)勢證據原則,不宜過于苛刻。只要證據顯示,使用注冊商標的核定商品在市場上能夠被相關消費者獲得且持續(xù)一定的時間,使用行為不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該注冊商標已經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有效的使用)。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產品檢測報告是否應該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不能一刀切,而應綜合考量全案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