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wù)所代理溫州市龍灣永興達華機電設(shè)備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終審勝訴

2011-01-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57號行政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集佳律師事務(wù)所劉文彬律師作為本案第三人溫州市龍灣永興達華機電設(shè)備廠的代理律師,出庭參加了審理。日前,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北京高院認定原審判決及第33817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情回顧:
  范茂松以其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溫州市永興達華機電設(shè)備廠”的名義向商標局提出第1767869號“新飛XINFEI”商標注冊申請(簡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國際分類第9類電器連接器、電開關(guān)等商品上。新飛公司針對被異議商標向商標局提起異議申請。2006年2月13日,商標局作出(2006)商標異字第35號《“新飛XINFEI”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新飛公司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新飛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請求。2009年11月3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9』第33817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新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與范茂松對于新飛公司的“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構(gòu)成馳名商標并不認可;新飛公司在行政階段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僅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相關(guān)類別商品或服務(wù)項目上的注冊情形,而1999年商標局下發(fā)的認定“新飛”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也僅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電冰箱商品上受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并不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相關(guān)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持續(xù)使用時間、范圍等情形,即不能證明其“新飛”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仍然處于馳名狀態(tài)。此外,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新飛公司“新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不同,兩商標并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新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及判決:

  北京高院在審理中認為,新飛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新飛”商標依然處于馳名狀態(tài),原審判決及第33817號裁定認定“新飛”商標不構(gòu)成馳名商標并無不妥。新飛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律師點評:
  本案的關(guān)鍵點在于上訴人是否在評審階段圍繞案件事實進行了充分、詳實的舉證。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yīng)當以證據(jù)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jù)。因此,用證據(jù)說話在本案中顯得尤為重要?!靶嘛w”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這一客觀事實,對上訴人來講是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商標是否達到馳名程度是一個變化待證的客觀事實。上訴人只要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證明“新飛”商標在被認定馳名商標以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仍達到馳名程度即可。當然,也并不意味著“新飛”商標達到馳名程度以后就一定能夠獲得跨類保護,但這至少是獲得保護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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