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孫長龍律師、李兆嶺律師代理的坦薩中國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384號)中,坦薩中國一審勝訴。
案件背景:
坦薩中國擁有“地柵和制造地柵的方法”(ZL03154700.1)的中國發(fā)明專利。基于該專利,坦薩中國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進行維權相關事宜。在進行維權過程中,坦薩中國發(fā)現(xiàn)專利號為201120246315.6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案目標專利”)保護技術方案至少部分與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公開的技術方案相同;在2012年5月23日,坦薩中國以本案目標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相關規(guī)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最終,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2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同時認為: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未公開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權利要求3具有創(chuàng)造性。
坦薩中國于2013年12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
案件要點:
焦點問題: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是否公開的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與該三角形網狀格柵的縱向平行的所述肋條具有大于另外兩組所述肋條的寬度和厚度。
為了獲得法院支持,坦薩中國的代理人著重進行如下兩方面工作:
第一、更深入地研究并熟悉技術內容,努力以更通俗易懂的方式展示和闡述技術內容。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對該專利涉及的技術背景、技術內容進行了深入的了解,并根據本案目標專利的技術特征進行了反復的模擬和嚴密的推演;通過圖示化的直觀展示,讓法官更容易理解涉及的技術及坦薩中國的觀點。
第二、考慮到專利行政訴訟的特點,僅有 “邏輯驗證”很難讓法院否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關于權利要求3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為此,在大量調查基礎上,集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找到了第17334號專利無效程序(另一專利無效程序)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該系列文件基本上一致認定: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公開了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
庭審后,集佳律師事務所又根據庭審法官要求,提供了詳細的代理詞,對兩件無效宣告程序之間的關系,事實部分認定應當進行參考的理由、各文件對事實認定的具體內容及第212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合理的理由進行了詳細說明。
最終,在一審判決中,法院明確認定,附件1(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已經明確公開了本專利(本案目標專利)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3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并判決:1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126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2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在法律實踐中,法院僅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程序及認定事實進行審查,一般不會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具體認定,因此,這樣的判決結果多少讓我們有些意外。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8節(jié)的規(guī)定:因主要證據不足或者法律適用錯誤導致審查決定被撤銷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與原決定相同的決定。如果該一審判決生效,專利復審委員會將不能根據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作出權利要求3有創(chuàng)造性的決定,也就是說:在重新作出審理決定時,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根據坦薩集團的中國發(fā)明專利ZL03154700.1作出權利要求3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決定,或者根據其他理由作出權利要求3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決定。
如果該一審判決生效,本案目標專利的權利要求3將會被成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