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無效請求人的專利確權案中,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做出了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決定,請求人不服該決定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令撤銷該決定并重新作出審查決定,近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1231號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避免了當事人的訴累。
基本案情
被訴決定系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名稱為“流體電磁閥式計量噴射器”的第202021256885.9 號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而作出,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流體電磁閥式計量噴射器,包括帶有流體輸入口的電磁閥式噴射體(1)、帶有噴霧孔的噴嘴,該噴嘴包括設有閥門孔(301)的閥座(3)、安裝在閥門孔(301)處的密封鋼球(2),其特征在于:在位于閥門孔(301)前端的閥座(3)中孔內(nèi)由里往外依次安裝有分流片(4)、紊流噴孔板(5),分流片(4)沿徑向設有分流槽(401),紊流噴孔板(5)的中心同軸設有連通的紊流腔(Q1)和所述的噴霧孔(501),紊流腔(Q1)的圓周均布有至少兩個離心紊流槽(Q2),該離心紊流槽(Q2)的一端與紊流腔(Q1)相切連接形成離心結(jié)構(gòu),離心紊流槽(Q2)的另一端連通分流片(4)的分流槽(401)?!?/p>
與本案有關的最接近對比文件為證據(jù)1(CN107989731A),其公開了一種單孔霧化噴油器,與涉案專利系相同的技術領域,其公開的噴油器包括管體1、安裝套 8、閥座 2、分流片 6、過流片 7、旋流片 3 和計量片 4,其中,在分流片 6 上設置有若干個分流槽 601,各個分流槽 601 均沿分流片 6 的徑向延伸,主要用于將通過閥孔201 的流體束分流成若干股,將主流體束進行初步分流。在過流片 7 上設置有若干個過流孔 701,該過流孔 701 與對應的分流槽601 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具有重疊部分,也就是說,過流孔 701 可將分流槽 601 中的分流流體引入,并進一步做分流限制。證據(jù)1基本公開了涉案專利權1的技術方案。
而在被訴決定中認定的區(qū)別在于,證據(jù) 1 起分流作用的部件為兩個部件: 分流片 6、過流片 7,而本專利為一個部件: 分流片,基于上述區(qū)別涉案專利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能夠?qū)崿F(xiàn)流體電磁閥式計量噴射器的霧化的替代方案。而證據(jù)1的分流片和過流片缺一不可,不可拆分,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證據(jù) 1 公開的內(nèi)容,沒有動機通過擇一使用而獲得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 的技術方案,故,有關權利要求1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主張不能成立。
請求人在一審中認為被訴決定對證據(jù)1技術方案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繼而導致被訴決定對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存在錯誤。證據(jù)1 中過流片7系設置于分流片 6 與旋流片 3 之間,且設有與上下兩片狀部件連通的孔,所起作用系對經(jīng)分流片 6 進入過流孔中流體再次分流并將分流槽中分流流體引入旋流槽中;而涉案專利中分流片 4 沿徑向設有分流槽,分流槽與離心紊流槽連通,系對從閥孔進入的流體進行分流,并進入紊流腔。證據(jù) 1 與本專利的分流結(jié)構(gòu)和分流過程實質(zhì)是相同的,故在證據(jù)1公開內(nèi)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使用分流片和過流片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一審法院認為該部分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支持,并認定被訴決定有誤,應予以撤銷,但鑒于權1中紊流噴孔板的相關技術特征,并未對權1的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述。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和權利人均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堅持無效決定的觀點,權利人認為證據(jù)1的結(jié)構(gòu)更加復雜,涉案專利省略了分流片的要素,具有更好的效果。請求人在二審中就證據(jù) 1 與本專利的分流結(jié)構(gòu)和分流過程實質(zhì)相同展開充分闡述,并認為權利要求 1 不涉及要素省略,實際上是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如果分流板上游沒有分流結(jié)構(gòu)(第二臺階孔),是無法實現(xiàn)徑向分流的,無法實現(xiàn)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
二審法院就證據(jù)1和涉案專利是否實質(zhì)相同的事實進行了充分調(diào)查,認為證據(jù) 1 實質(zhì)上已經(jīng)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前述爭議技術特征。即使是認為權利要求 1 中的一次分流與證據(jù) 1 中的二次分流存在“區(qū)別”,也顯然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須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容易想到的替換。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但對一審法院基于紊流噴孔板的相關技術特征,而并未對權1的創(chuàng)造性進行評述的認定給予糾正,認為專利權是否無效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在條件允許的 情況下應當及早依法確認。而在“紊流噴孔板”區(qū)別特征并無爭議,相關事實業(yè)已查明清楚,無須通過無效行政程序進一步查明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對權利要求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認定。
本案看點
看點一:技術特征的理解和比對
本案涉及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有關“分流片”特征是否被證據(jù)1公開。這就涉及到對涉案專利有關“分流片”特征的理解。
對于一個技術特征是否被現(xiàn)有技術公開的判斷,首先要理解該特征的具體內(nèi)涵與外延,不惟名只唯實,要堅持技術手段、功能和效果三者的統(tǒng)一。涉案專利“分流片”名為分流,實際上并不能單獨實現(xiàn)分流作用,需要與權利要求2附加特征限定的“第二臺階孔”一起才能實現(xiàn)徑向分流并軸向流至紊流噴流版,“分流片”實際上只起到軸向過流的作用。而證據(jù)1中既公開了分流片,又公開了過流片,先經(jīng)分流板徑向分流,再經(jīng)過流片軸向過流,應該認定公開了涉案專利有關“分流片”這一特征。
對此,被訴決定認為,涉案專利實現(xiàn)分流作用的“分流片”是一個部件,而證據(jù)1是通過分流片和過流片共同作用起到分流作用的,因而證據(jù)1沒有涉案專利有關“分流片”的技術特征,據(jù)此認定涉案專利權1有創(chuàng)造性。
一審判決對“分流片”特征的認定認可了被訴決定的觀點,但認為證據(jù)1分流片和過流片二者整體上所起作用和采取的手段與區(qū)別特征在涉案專利中所起作用一致,證據(jù)1給出了相應技術啟示,在證據(jù)1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被訴決定對此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二審判決則認為,基于證據(jù)1公開的分流片和過流片,已經(jīng)公開了有關“分流片”的技術特征,即使認為涉案專利中的一次分流與證據(jù)1中的二次分流存在“區(qū)別”,也顯然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須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容易想到的替換,涉案專利應當被宣告無效。
另外,在二審中,權利人強調(diào)的涉案專利只使用了“分流片”就實現(xiàn)分流,實際上相對于涉案專利是“省略要素的發(fā)明”。如前所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實際上是缺少了“第二臺階孔”這一必要技術特征,而不是什么省略要素,但是由于在無效階段沒有提出針對這一點的無效理由,導致無效決定沒有針對這一問題進行審查和權利人對這一問題的糾纏。對此二審判決也給出了回應,認為本專利說明書并未記載一次分流能取得何種有益效果、沒有公開任何與所謂“省略要素”有關的內(nèi)容,因此對權利人的這一主張未予支持。
看點二:對于無效決定未涉及的技術特征的處理
在本案中,權利要求1中有關“紊流噴流板”的特征,是由證據(jù)1中旋流片和計量片公開的,二者疊加的結(jié)構(gòu)與“紊流噴流板”的結(jié)構(gòu)基本一致。無效決定并未認定這一特征構(gòu)成區(qū)別,僅認定了有關“分流片”的特征是區(qū)別技術特征。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無效決定未予認定的特征應如何處理,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給出了不同的答案。
一審判決認為,無效決定未對紊流噴孔版的相關特征進行評述,一審法院不宜直接對此予以評述,應發(fā)回國知局重新對相關特征作出相應評述,并對本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予以評述。
二審判決則認為,專利權是否無效事關社會公眾利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道及早依法確認。在區(qū)別特征并無爭議,相關事實業(yè)已查明清楚,無須通過無效行政程序進一步查明的情況下,應當盡量對權利要求的合法性做出明確認定。本案爭議核心及相關事實并不復雜,被訴決定認定的區(qū)別僅在于“分流片”相關特征,并未將“紊流噴孔版”認定為區(qū)別特征,相關事實也無須再通過無效行政程序進一步查明,一審判決的相關處理,導致權利要求1的合法性遲遲不能被確認,程序往復,不利于爭議實質(zhì)性解決,徒增當事人訴累,應予以糾正。
最高院二審判決的這一認定也為后續(xù)相關案件處理提供了指引,其價值導向值得認真理解和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