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代理的力魁魔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德國力魔公司”)與保力克潤滑油(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力克公司”)、廣東天辰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辰公司”)、珠海美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合公司”)侵害商標權及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糾紛二審一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美合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德國力魔公司系第G803684號“ ”、第G567461號“LIQUI MOLY”以及第4973900號“力魔”商標權利人。被告保力克公司生產(chǎn)、銷售“ ”“ ”“ ”標識的潤滑油、機油等產(chǎn)品。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后認定,由保力克公司及美合公司生產(chǎn),并由保力克公司和天辰公司銷售的使用被訴侵權標識“ ”“ ”“ ”的潤滑油產(chǎn)品,侵犯了德國力魔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保力克公司在機油、潤滑油上使用德國國旗、GERMAN TECHNOLOGY等元素并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保力克公司、天辰公司及美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德國力魔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保力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力克公司向德國力魔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70萬元,美合公司在3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天辰公司在2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美合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認為其系生產(chǎn)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向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改判美合公司不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調低美合公司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金額。
二審法院認定
美合公司接受保力克公司委托進行灌裝時,對于保力克公司提供的印有侵權標識的潤滑油、機油瓶罐已經(jīng)知情?!?img alt="" src="/res/unitalen/2410/24101296.png" style="height:44px; width:70px" /> ”“ ”“力魔”商標經(jīng)德國力魔公司長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美合公司作為2007年即成立且注冊資本高達7560萬元的專業(yè)潤滑油加工企業(yè),生產(chǎn)規(guī)模較大,專業(yè)知識相應較高,理應對德國力魔公司上述商標知情,但仍接受保力克公司委托,對印有上述侵權標識的潤滑油、機油瓶罐進行灌裝,與保力克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美合公司理應就侵權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保力克公司賠償力魁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70萬元,判決美合公司在3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合本案中保力克公司、美合公司的侵權行為、侵權規(guī)模、各方的作用等因素,中山中院認為一審判決的連帶清償責任金額合理,應予以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在委托加工的商標侵權案中,并不免除受托方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上游委托方構成知識產(chǎn)權侵權的情形下,受托方或代工方往往需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且對于對外侵權責任而言,即使委托方和受托方有約定,亦不能對抗第三方。作為受托方或代工方,應當充分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在接受委托之前,應充分審查代工產(chǎn)品的知識產(chǎn)權證明文書,確保相關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狀態(tài)無瑕疵。本案對于受托方或代工方在類似情形中應積極履行審查義務,避免因知識產(chǎn)權問題導致的法律風險和經(jīng)濟損失亦具有啟示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