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2個案例入選北京商標協(xié)會2023年度商標十大訴訟與非訴典型案例

2024-05-11

  5月11日,北京商標協(xié)會發(fā)布“2023年度北京商標十大訴訟典型案例和商標十大非訴典型案例”,集佳代理的2個案例入選,分別是:

【2023年度商標十大訴訟典型案例】

“樂心”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

【2023年度商標十大非訴典型案例】

“金沙”商標權無效宣告答辯案

  “樂心”未注冊馳名商標侵權案

  【基本案情】

  樂心公司在“智能手環(huán)”商品上長期持續(xù)使用“樂心”商標,積累了極高的知名度。巖巖公司在第14類“手表”等商品上注冊了商標“HIIN樂心”。后樂心公司發(fā)現(xiàn)巖巖公司在智能手表等商品上使用“HIIN樂心”標識,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樂心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屬于巖巖公司注冊商標核定范圍,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被訴標識構成超范圍使用,落入樂心公司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巖巖公司認為,其在“智能手表”商品上使用被訴標識屬于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構成侵權。最終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智能手環(huán)”構成同類產(chǎn)品,巖巖公司的被訴行為屬于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落入樂心公司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區(qū)分表》之外、“非規(guī)范商品”的典型案例。由于新技術、新材料以及傳統(tǒng)產(chǎn)業(yè)與通訊信息技術的快速結合,很多日新月異的新產(chǎn)品不斷在市場上涌現(xiàn)。在涉及這些產(chǎn)品的侵權案件中,如何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進行類別劃分是爭議的焦點問題。本案通過被訴侵權商品的說明書、現(xiàn)場勘驗,以及產(chǎn)品結構、功能的分析,確認被訴侵權商品在商標法意義上的類別、屬性,為將來更多涉及多功能組合制成品、復合材料新產(chǎn)品的商標侵權問題,提供了一個值得借鑒的裁判思路。同時,本案還涉及“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侵權的問題,本案對“超范圍使用”的裁判思路也為同類案件的裁判提供了較為清晰的審理思路。

  【代理律師】

  侯玉靜,李春亞

  【相關閱讀】

  “樂心”被認定為“智能手環(huán)”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被告“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金沙”商標權無效宣告答辯案

  【基本案情】

  第9019810號“金沙”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于2012年1月14日獲準注冊在33類“燒酒”等商品上。申請人于2022年4月19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申請人委托集佳代理其進行答辯。案件爭議焦點為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國知局經(jīng)審理認定:金沙雖為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但整體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爭議商標不具有欺騙性或不良影響,并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此外,被申請人不存在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的行為。最終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集佳律師精準把握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構成要件,清晰梳理爭議商標創(chuàng)意來源,舉證證明爭議商標本身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具有較強的固有顯著性,并經(jīng)過被申請人的使用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同時向國知局充分說明被申請人系合法經(jīng)營的企業(y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完全出于善意和真實使用意圖,在爭議商標獲準注冊后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合法行使商標權。集佳極大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避免合法取得注冊的商標權被宣告無效。本案對于如何適用地名條款、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及商標是否具有欺騙和不良影響的判斷具有典型意義。

  【代理律師】

  畢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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