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杜娟
與文字商標不同,圖形商標不產生固定的呼叫和含義,以其外觀圖案設計表達出的特定形象,使消費者形成一定的視覺印象和概念,從而被記憶和與他人商標相區(qū)分。
然而,對于設計過簡、設計過繁、以及是否屬于通用圖形的三種常見駁回情況,尚未有足夠明晰的判斷標準供申請人參考,過簡和過繁的界限模糊且存有較大的彈性空間,為此,本文將通過以下案例進行對比分析,來探討在商標審查實務中,對圖形商標顯著性的判斷標準。
一、設計偏簡單的圖形商標
與文字商標不同,在實際的商業(yè)活動中,當圖形商標被印刷在產品外包裝盒,包裝袋上時,圖形商標的設計風格同時影響產品在消費者中的印象和評價,近年來,極簡風的設計大受歡迎,在知識產權領域也深深地影響著圖形商標的設計走向。
但《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指出,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規(guī)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上表中被駁回案例,商標整體由兩筆線條勾勒而成,且外觀十分容易聯想為其指定商品“醬油;辣醬油;醋”的容器外型,過于寫實的構圖使消費者難以從中提取出獨屬于商標申請人的具體指向和概念,因此,即使該圖形并非相關行業(yè)常用的普通圖形,卻也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相同的案例還有第60315784號“ ”駁回一案【3】,申請人雖主張申請商標是基于“HUALA”文字而設計的圖形,不過,從其圖形商標的外觀來看,消費者難以認讀出“HUALA”文字,得到的印象僅為無固有具象的線條,設計隨性且無規(guī)律,較難把握和記憶,因此,在商標審查中十分容易被歸類于“過于簡單的線條”的情形。
而上表中被核準案例,設計同樣簡單,如從其指定商品的內容觀察,商標同樣易被看做飲品的杯子容器,但顯而易見,該商標并不是對杯子的寫實描繪,而是一種抽象的表達,一條直線代表杯座,90度角的線條意為吸管,該種表達不僅體現了設計者的構思和風格,在消費者中能夠形成一種新穎的視覺感受,從而達到與同行業(yè)產品相區(qū)分的最終目的。
二、設計偏復雜的圖形商標
根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的規(guī)定,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同樣屬于“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
例如:
商標若構成要素過多,且并沒有特別突出的某一要素,那么在眾多的要素中消費者不易提取其中顯著的、重要的要素進行記憶和識別,國家知識產權局也難以對包含紛雜要素的商標賦予較強的排他性專用權。
那反過來說,構成要素較多就一定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規(guī)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嗎?自然是需要個案進行分析。
上表中被核準案例似乎與《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的案例近似,構成要素簡略的可以分為8部分,但是位于畫面左下側的“人煎藥”圖形部分占據商標整體比例較大,視覺上十分突出,而且其他構成要素均是圍繞該主圖形而設計,因此,較多的構成要素并沒有弱化該商標的主體部分,從而保持了商標的顯著特征。
相比較之下,上表中的被駁回案例比較容易判斷,為某處景觀的偏寫實圖案,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案例的情形高度類似,過于細致而無特點的設計不會形成獨特而深刻的印象,即使作為商標印刷在產品外包裝上,十分容易被理解為外包裝的裝飾性圖案,難以發(fā)揮商標應有的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
三、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具有關聯性的圖形商標
當商標不存在設計過簡或過繁的問題時,圖形商標與其指定商品或服務具有一定關聯性時,容易因僅體現商品的外觀或服務特點而被判定缺乏顯著性,但是針對該種情況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并非采取一刀切的審理標準,存在可注冊的空間。
上述核準案例中的“傘”圖形用在“陽傘”等商品上,并非直接表達了商品的外觀或特點,其圖形整體呈現了一種愉悅又可愛的視覺感受,且并非行業(yè)通用圖形,予以注冊無可厚非。但駁回案例中的“鞋”圖形,為普通的鞋子外觀,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判斷,在鞋子或服飾商品上標識鞋子圖形,理解為商品的裝飾性圖案似乎更符合常理,由此,難以作為商標被核準注冊。
綜合以上分析,即便是不產生固定呼叫和含義的圖形商標,仍需要能從其外觀和設計中表達出一定的概念或形象,從而被消費者所把握和識別,才能實現商標其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使命和目的。
注釋
【1】商評字[2020]第0000166548號
【2】商評字[2022]第0000333963號
【3】商評字[2022]第0000359135號
【4】商評字[2022]第0000272714號
【5】商評字[2023]第0000000865號
【6】商評字[2021]第0000202031號
【7】商評字[2022]第00003296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