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英皇集團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42年,集團起源于鐘表珠寶零售業(yè)務,其后不斷擴展,至今已成為業(yè)務多元化的綜合企業(yè)集團,旗下?lián)碛辛以谙愀壑靼迳鲜械墓荆洜I范圍包括金融、地產、鐘表珠寶、娛樂、酒店、傳媒和家私及內飾配置等。
近日,由集佳律所代理的英皇集團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香港英皇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關于第12067509號“”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在2022年2月7日,北京高院作出第(2021)京行終6500號二審行政判決,認定英皇集團的第1160070號“”引證商標于2013年1月18日前已在“珠寶;寶石”商品上構成馳名,第三人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違反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并認為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游艇運輸、海上運輸”等服務與馳名商標所核定的“珠寶、寶石”商品存在較為密切的聯(lián)系,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誤導公眾,進而使英皇集團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二審法院推翻一審判決,最終宣告該爭議商標無效。
二、訴訟代理
本案難點在于:如何向二審法院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珠寶、寶石”商品上達到馳名的事實、證明第三人惡意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具有攀附惡意且會誤導公眾、致使英皇集團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為證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集佳律師在本案二審中有針對性地進行證據(jù)挖掘和完善:
1、重點挖掘和整理英皇集團及其關聯(lián)上市公司的上市年報、獲獎情況及眾多媒體的報道,尤其是針對“珠寶、寶石”的證據(jù);為方便合議庭更容易審理此案,結合馳名商標的構成要件,對國知局、一審和二審階段的證據(jù)進行分類說明,梳理了長達10頁的引證商標在“珠寶、寶石”商品上已馳名的詳細事實說明;
2、雖然引證商標曾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先后三次在“鐘表、珠寶、寶石”商品上認定構成馳名商標,但在先認定的時間點均晚于本案訴爭商標申請日,二審工作的重點之一便是從法理和事實上將在先行政認馳記錄有效運用至司法認馳中;
3、此無效宣告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雖該條款的適用并無“惡意”這一要件,但第三人惡意的呈現(xiàn)對于本案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集佳律師結合第三人的投訴材料、第三人高管冒用英皇集團名義及引證商標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相關報道等,重點闡述訴爭商標的注冊或使用容易“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4、在涉及“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構成要件中,法院通常會重點考慮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各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性:雖然此前的公開判決中并不涉及第14類“珠寶”與第39類“游艇運輸”服務馳名跨類保護的案例,但集佳律師從“減弱馳名商標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商譽”這一要點,提交了部分第14類“珠寶首飾”馳名跨類至第35/36類服務、第39類“運輸”馳名跨類至第29/30/32類日常生活用品作為類案援引。
三、典型意義
本案勝訴對于英皇集團進行后續(xù)維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主要體現(xiàn)為:
第一,本判決是英皇集團首次獲得司法認馳的判決,對第1160070號引證商標的認馳時間點進一步提前至2013年1月,可以作為后續(xù)維權的重要依據(jù)與參考;
第二,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統(tǒng)計,一審推翻商評委裁定的平均比例僅為8.2%,二審推翻商評委裁定的平均比例也只有13.9%。在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占據(jù)較大比例的司法裁判趨勢中,本案不僅成功改判,而且進一步認定英皇集團的第1160070號引證商標為馳名商標,對英皇集團多年來的品牌經營予以充分認可,對后續(xù)的維權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此前,對英皇集團商標的保護,國知局的行政認馳保護記錄均圍繞和第14類“珠寶、寶石”商品緊密關聯(lián)的第18、25類商品上,本判決首次實現(xiàn)由第14類“珠寶、寶石”跨類到第39類“游艇運輸、海上運輸”服務,拓寬了第1160070號引證商標進行馳名商標保護的維權和保護范圍。
特別感謝英皇集團法務部門在多家公司之間來回溝通和協(xié)調,全面搜集和挖掘馳名的證據(jù)、第三人使用爭議商標實施犯罪的證據(jù),持續(xù)密切跟進案件、對訴訟的全過程予以大力支持,法務部門與集佳律師通力合作,為英皇集團的司法認馳做出重要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