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佳律所代理重慶鴿牌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鴿牌公司”)訴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鴿皇集團”)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重慶高院獲終審勝訴。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鴿皇集團使用“鴿皇”商標和字號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共計1000萬元。
一、基本案情
1997年8月,重慶電線總廠與重慶電纜廠合并,改制成立重慶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1月,鴿牌公司設立,逐步托管、整合了重慶電線電纜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員、財產,企業(yè)名稱沿用至今。鴿牌公司對鴿牌品牌做了廣泛的宣傳推廣,獲得眾多榮譽,營收巨大。
鴿牌公司擁有第146035號“”商標,由鴿牌公司的前身重慶電線廠申請,于1981年4月15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電線”商品,2002年4月25日經轉讓至鴿牌公司名下。該商標自2002年起至2014年期間多次被原重慶市工商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2010年1月15日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此后,在2018年期間多次在商標異議、商標無效程序及行政訴訟中被作為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商標在多個生效判決、裁定中被認定馳名的時間點為2008年1月開始至今。第3270081號“”商標由鴿牌公司申請,2004年2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纜”等商品。第16039215號“”商標由鴿牌公司申請,2016年4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電線;電纜”等商品上。
鴿皇集團原名為重慶吉青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4日,2008年4月17日更名為重慶鴿皇電線電纜有限公司,2016年5月16日再次更名為重慶鴿皇電線電纜集團有限公司,林應鋒系該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首任經理,自2008年4月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林應鋒于2005年3月7日申請第4524253號“”商標,2007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的“電線;電纜”等商品。此外,林應鋒還于2005年2月、2005年6月、2011年5月先后在第9類“電線;電纜”等商品上申請“鴿王牌及圖”、“鴿王”、“鴿皇及圖”商標,均因與鴿牌公司的第146035號和第3270081號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或成功異議。
2011年8月,鴿牌公司引證第146035號和第3270081號商標,對鴿皇集團的第4524253號“”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2013年4月被商評委認定違反當時商標法28條及第31條的在先商號權,后該裁定因送達、使用證據是否全面評估的程序問題,2014年4月被北京高院撤銷;2016年11月在第二輪無效宣告程序(商評委重裁)中,在補正程序問題后,商評委仍然適用28條及31條,宣告被訴標識無效。歷經商評委重裁,行政訴訟一審、二審,2018年5月2日,該商標最終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告無效。林應鋒在該案的無效宣告評審和行政訴訟過程中,為了證明該商標經過鴿皇集團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提交了許可鴿皇集團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包括2005年12月5日至2009年10月15日,顯示被訴標識和字號的發(fā)貨單,2010年至2018年期間,鴿皇集團宣傳銷售“鴿皇”品牌的電線電纜產品的買賣合同、廣告合同及宣傳資料、價目表、門店照片及產品照片,大量使用了被訴標識和企業(yè)名稱。
2010年4月22日,重慶市原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鴿皇集團的倉庫內查貨標有鴿牌公司字樣的電線電纜,經鑒定系假冒鴿牌公司廠名廠址的產品,進行了行政處罰。2012年至2013年,鴿皇集團在第9、11、17、42等多個類別申請帶有“鴿皇”字樣的商標,均經異議決定不予核準注冊。
2018年10月,鴿牌公司起訴鴿皇集團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鴿牌公司的訴訟請求,判賠1000萬。鴿皇集團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代理概況
集佳律師對鴿皇集團及關聯(lián)公司的主體和工商內檔展開調查,對持續(xù)在網上宣傳“鴿皇”品牌、持續(xù)銷售侵權產品進行公證,進一步挖掘惡意和混淆等證據。同時,對訴訟時效和賠償時效的關系、“市場格局”抗辯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調研后,代理鴿牌公司應訴,全方位鎖定侵權的成立,夯實了1000萬的損害賠償。
三、法院判決
重慶高院在2021年7月16日,作出二審判決,認定 被訴“”、“”、“鴿皇電纜”、“鴿皇線纜”、“鴿皇集團”和“鴿皇”標識與鴿牌公司的第146035號“”和第3270081號“”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鴿”,構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鴿皇”字號與有一定影響的“鴿牌”字號構成近似,并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同時,鴿牌公司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由于“”商標已經被終審判決宣告無效,視為自始無效,因此,被告在侵權持續(xù)期間的獲利都應計算在賠償范圍之內。
基于此,重慶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最終判決鴿皇集團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應停止商標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經濟損失999萬元、在《重慶商報》刊登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幸福時光經營部構成商標侵權,應停止商標侵權、賠償損失1萬元。
四、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通過無效宣告程序來輔助民事侵權的案件。鴿皇集團在無效宣告案件和侵權案件中,均提供了大量的推廣宣傳和使用證據,以通過“市場格局”進行抗辯。鴿牌公司通過強化“鴿牌”商標的知名度以及鴿皇集團注冊和使用“鴿皇”商標和字號的惡意,明確“市場格局”抗辯的前提是該“市場格局”是善意、誠信經營形成的,在被訴標識存在惡意申請、攀附性使用的情況下,即便有一定的市場規(guī)模,也不應保護。如承認此種行為所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或知名度,無異于鼓勵同業(yè)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強行將其惡意申請的商標做大、做強。
本案還明確了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普通訴訟時效和賠償時效之間的關系。隨著《民法總則》的施行,訴訟時效從“兩年”變成“三年”。《民法總則》第195條規(guī)定,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與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時,訴訟時效中斷。本案中,鴿牌公司于2011年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宣告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直到2018年5月,北京高院作出無效宣告的終審判決,訴訟時效起算。從2018年5月至起訴時2018年10月,并未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在未過普通訴訟時效的情況下,侵權行為仍然在持續(xù)的,賠償時效不受“三年”的限制[1]。
此外,本案還涉及商標的許可使用是否可以排除侵權、商標被無效宣告后之前的使用行為是否侵權、無效程序中提交的證據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等問題,也頗為值得關注。
注釋
[1] 2002年最高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