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西班牙JBC錫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JBC公司”)訴深圳諾好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JBC公司大獲全勝。
基本案情
源自西班牙的JBC是國際著名的焊接工具品牌,其歷史可以追溯至1929年。JBC公司在中國注冊了第8606223號“JBC”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的電氣錫焊槍、電焊設備、電焊烙鐵等。該涉案商標經(jīng)JBC公司投入大量宣傳,在中國境內相關公眾中積累了很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被告深圳諾好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經(jīng)營范圍與JBC公司有所重疊。被告在其官方網(wǎng)站宣稱JBC公司為其“合作客戶”,并通過1688網(wǎng)站等電子商務平臺在國內銷售各種號稱是國產(chǎn)JBC烙鐵頭的產(chǎn)品,并據(jù)此牟利。
判決結果
經(jīng)審理,法院認定,本案被訴侵權商品之烙鐵頭與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是同一種商品,并且被訴侵權商標與原告注冊商標為相同商標。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明知西班牙JBC品牌及原告相關產(chǎn)品在國內的影響力,也明知其銷售的“國產(chǎn)JBC烙鐵頭”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的產(chǎn)品,且被告主張的來源主體并不真實存在,故被告諾好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并不成立。
同時,法院也認為,根據(jù)公證證物,被告自稱為原告的“合作客戶”存在夸大的成分,此說法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諾好是原告的授權經(jīng)銷商或商業(yè)合作伙伴,因此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且被告在銷售正品的同時,還主推客戶購買所謂的“國產(chǎn)JBC”烙鐵頭,明顯擠壓原告正品的銷售市場,因此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最終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維權費用10萬元,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5萬元,其中商標侵權經(jīng)濟損失30萬,虛假宣傳經(jīng)濟損失5萬元。
集佳點評
本案的難點在于被告將其實際生產(chǎn)的假冒JBC商品與JBC真品混合銷售,且在對外經(jīng)營中被告將自己扮作銷售商,一方面通過實施侵權牟取不法利益,另一方面又利用《商標法》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的“合理來源”制度試圖逃避賠償責任,因此,如何有效地否定被告提出的合法來源抗辯,還原事實真相,成為案件之核心。
JBC訴訟小組預先考慮到被告屆時會利用“合法來源”進行抗辯,因此首先對既往諸多涉及合法來源的案例進行了檢索,歸納總結了司法實踐中適用“合法來源”抗辯的必備要件;繼而,團隊律師又通過即時通訊工具,事先與被告銷售人員進行反復溝通,取得了被告銷售人員自述被控侵權商品系其生產(chǎn)制造等重要證據(jù)。
庭審中,被告果然以“合法來源”作為抗辯策略,并提供了第三方生產(chǎn)涉嫌侵權商品的有關證據(jù)。對此,JBC訴訟小組根據(jù)事先已經(jīng)獲取的反駁證據(jù),成功地否定了被告所謂的合法來源的主張。最終,法院結合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