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專利法2016第20條于2019年8月26日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印尼專利法2016第20條所述,印尼專利權人有義務在專利授權后的3年內提供專利的工作使用聲明,否則第三人可以請求強制許可。該條受到了很多國外申請人的反對,并請求有更為緩和的政策。很多因素導致在印尼的專利工作使用聲明并不能實施。因此,印尼法律人權部細則2018年第15號法令公布了一條雙贏的規(guī)定,專利權人可以在專利授權后的3年內提交專利工作使用聲明延期提交請求并說明延期理由,最長可以延期5年,若有適當理由,有可能可以延期超過5年。
延期理由包括:
(1)專利工藝或產品需要進一步研發(fā);
(2)在專利授權日起的36個月內缺乏實施專利工藝或產品的設施;
(3)不能投資引入該制造技術到印尼。
此第15號法令暫未公布延期提交請求的細節(jié),包括官費及適用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