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亞洲律師(左四)代表集佳上臺領獎
為拓展律師商標法律業(yè)務,提升律師商標業(yè)務水平,總結律師在商標法律服務實踐中遇到的問題,8月25日,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主辦的“2018全國律協商標業(yè)務研討會”在北京召開。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 “拉菲莊園”再審案經專家組考評入選“十佳商標案例”,該案代理律師張亞洲律師、侯玉靜律師代表集佳出席了此次研討會。
▲ 集佳代理“拉菲莊園”案件入選“十佳商標案例”
為了表彰律師在商標訴訟案件中所作出的貢獻,尤其是凸顯律師在商標糾紛解決中的作用和價值,研討會組委會邀請了由原資深知識產權法官組成的專家組,從提交的大量案例中,以“律師發(fā)揮作用及貢獻”為首要維度評選出了“十佳商標案例”。
作為“拉菲莊園”案原告代理方,集佳律師積極搜尋證據、破除案件難點,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最終為案件勝訴奠定了夯實的基礎。
▲ 張亞洲律師與主講嘉賓互動交流
▲ 侯玉靜律師就相關問題向商標專家提問
“拉菲莊園”案曾被評為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2016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以下附最高院公布的【案情摘要】和【典型意義】。
【案情摘要】
第4578349 號“拉菲莊園”商標(即爭議商標)的申請日為2005年4月1日,核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注冊人為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色希望公司)?!癓AFITE”商標(即引證商標)申請日為1996年10月10日,核定使用在第33 類的含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注冊人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拉菲酒莊針對爭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 [2013]第55856 號《關于第4578349 號“拉菲莊園”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55856號裁定),對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通過相關媒體的介紹,結合拉菲酒莊的“LAFITE”葡萄酒早在爭議商標注冊日之前就進入中國市場的情況,國內的相關公眾能夠了解到“LAFITE”呼叫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維持第55856號裁定。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引證商標已經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具有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已經能夠將引證商標與“拉菲”進行對應性識別。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長達十年之久,從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考慮,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應予維持,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第55856號裁定。拉菲酒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及第55856號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中英文商標的近似性判斷及是否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拉菲酒莊通過多年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客觀上在“拉菲”與“LAFITE”之間建立了穩(wěn)固的聯系,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此外,對于已經注冊使用一段時間的商標,該商標是否已經通過使用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并非由使用時間長久單一因素來決定,而是在客觀上有無通過其使用行為使得相關公眾能夠將其與相關商標區(qū)分開來,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并不存在這一情形。再審判決對商標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的認定、相關公眾群體等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中英文商標的近似性判斷的裁判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