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成功代理意大利泰諾健公司贏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跑步機中的法拉利,高舉維權大旗贏得最終勝利 2018-01-03 集佳知識產權

2018-01-12

  集佳代理意大利泰諾健公司訴山東天展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展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經濟南中院一審((2016)魯民初1656號)、山東高院二審((2017)魯民終797號),已于近日收到由山東高院做出的終審判決。山東高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天展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被控侵權跑步機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并支持了原告泰諾健公司主張的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等請求。

  原告泰諾健公司成立于1986年,是一家總部位于意大利、在全球擁有14家分公司遍布歐洲、美洲、亞洲、中東和澳洲的世界頂級健身器材制造商,常年作為奧運會的官方體育器材供應商。除了為奧運事業(yè)做出卓越貢獻外,泰諾健還與世界上最負盛名的一些體育俱樂部建立了合作關系并為冠軍隊伍提供體育訓練裝備和服務,例如AC米蘭、國際米蘭、尤文圖斯、皇馬、切爾西等足球俱樂部,法拉利等F1車隊,紅月帆船隊等等。

  原告生產的跑步機被譽為“健身器材中的法拉利”,是頂級健身器材。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保護的是一款名為“Run ARTIS”跑步機的外觀設計,該跑步機采用了最先進的跑步機技術,將人體工程學與設計新穎的數字接口結合起來,從而確保了設備先進的連接性,并保證用戶能夠獲得個性化的訓練體驗。從整體形狀看,該跑步機采用了環(huán)繞式設計和流線型幾何外型,獨特的無縫對接設計以及鼓舞人心的無框幾何設計能夠帶給用戶更加開放、自由、輕松的運動空間。

  2011年2月9日原告就上述“Run ARTIS”跑步機的外觀設計首先向歐洲共同體提出專利申請,并依據該優(yōu)先權,在2011年8月9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為“健身器材”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外觀設計專利于2013年2月2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 2011 3026 8092.9,至今維持有效狀態(tài)。2014年7月,原告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就ZL 2011 3026 8092.9、名為“健身器材”的外觀設計專利做出評價報告,2014年9月19日,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認定其全部外觀設計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缺陷。

  原告經調查發(fā)現(xiàn),被告持有用于制造涉案侵權產品TZ-7000跑步機的專用設備、模具,并在其工廠內大量制造、組裝、存儲TZ-7000跑步機產品,并通過互聯(lián)網大量銷售及許諾銷售上述侵權產品。鑒于此,原告泰諾健公司于2016年7月將被告天展公司訴至濟南中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犯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跑步機產品,并賠償原告實際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被控侵權跑步機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簡單比對可參見下圖:

  本案被依法受理后,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針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委于2017年2月17日做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此后,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再次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請求,復審委于2017年7月5日繼續(xù)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由此可見,涉案跑步機外觀設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相比,均具有明顯區(qū)別,權利狀態(tài)穩(wěn)定。

  經審理,山東高院與濟南中院均認定被告天展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被控侵權跑步機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并支持了原告泰諾健公司主張的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等請求。

  以下主要對本案審理過程中的幾大亮點展開分析如下:

  一、通過訴前證據保全固定證據并為損害賠償提供支持依據

  由于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暢銷海內外多個國家及地區(qū),專用模具容易隱匿、轉移,如不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侵權產品數量、模具等證據極易滅失并難以取得,將導致原告泰諾健公司難以彌補的損失。因此我們經深入調查后,向濟南中院提交了一份包括涉案侵權產品照片與涉案專利的比對表、被申請人廠房地址、詳細保全方式、及法律依據等具體信息在內的訴前證據保全申請。

  濟南中院認為申請人泰諾健公司在侵權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起訴前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裁定對被申請人天展公司涉嫌侵權的“TZ-7000跑步機”產品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在本次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1],法官對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車間、生產模具、半成品、大量成品及正在裝箱運出等情況進行了拍照保全,并對相應庫存產品及模具進行了清點記錄,且未對生產設備等進行封存。在保全中得到相應證據的同時,將對被申請人生產、經營的影響降低到最小。

  通過本次保全過程所得到的證據不僅在侵權比對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原告關于損害賠償等方面的主張。另外,濟南中院在保全過程中允許被保全人繼續(xù)使用生產模具,將“死封”轉變?yōu)椤盎罘狻保朔N方式的運用既不損害被申請人的利益,又有效地保存了證據,非常值得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廣泛推廣。

  二、本案審理并沒有由于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而中止

  在以往的專利訴訟實務中,特別是在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訴訟審理過程中,如被告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法院裁定中止審理的概率極高。

  但在本案中,由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表明,本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具有顯著差異,未發(fā)現(xiàn)本專利存在其他不符合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授權條件的缺陷,同時,被告請求宣告原告專利權無效所使用的對比設計與上述專利權評價報告中使用的對比設計相同。合議庭綜合考慮了上述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2],認為本案無需中止訴訟。

  合議庭充分考慮了原被告雙方在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情況,合理運用法律規(guī)定,極大地提高了本案的審理效率。

  三、在一審程序中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和本專利外觀設計各視圖進行對比,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告天展公司在二審中認為,一審法院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和本專利外觀設計各視圖進行對比,遺漏了大量設計細節(jié),從而做出了錯誤的事實認定,并導致錯誤的判決。

  但實際上,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已認可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和本專利外觀設計各視圖進行對比,相關內容已被記載在一審庭審筆錄中。

  山東高院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3],認為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和本專利外觀設計各視圖進行對比,并得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本專利保護范圍的結論,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在一審程序中使用被控侵權產品照片和本專利外觀設計各視圖進行對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正確。

  四、合理運用在案證據支持損害賠償及合理維權費用

  在專利侵權訴訟審理過程中,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往往是一個難題。

  首先,原告提供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從檢索到的現(xiàn)有設計狀況可以發(fā)現(xiàn),健身器材類產品中大多包含傳送帶、支架、扶手和顯示面板等的設計,但整體及各部分的形狀、表面圖案等則有較大的變化,這些變化會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影響”??梢?,本專利獨特的外觀設計帶來的整體視覺效果正是吸引消費者購買、并從眾多跑步機廠商的競爭中脫穎而出成為跑步機中法拉利的關鍵。

  在本案一審程序中,原告泰諾健公司向法院申請調取了被告在2012年至2016年8月間的出口數據,其中顯示被告合計出口涉案跑步機1307件,貨值人民幣8,273,417元。同時,在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法官也注意到被告庫房中儲存有大量涉案侵權產品。況且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已積極地履行了舉證義務,根據舉證妨礙規(guī)則,在被告沒有足夠相反證據證明其侵權獲益小于原告主張的情況下,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結合被告僅在2015年和2016年1-6月出口侵權產品近1200件、貨值近700萬元的事實,則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合理,予以支持。

  同時,原告泰諾健公司要求被告賠償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并提交了一組相關證據,包括律師費、調查費、翻譯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在內共計近20萬元。經審理,法院結合本案為涉外案件,原告委托律師、進行證據保全及參加庭審等因素,支持合理維權費用10萬元。

  可見,海關數據及訴前保全中得到的證據是法院得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關鍵,本案一、二審法院能夠支持原告律師費等合理維權支出的主張,也是法院對于本案代理律師案件準備、專業(yè)素養(yǎng)以及配合程度的一種肯定。

  五、在無效決定做出前即做出一審判決

  鑒于我國專利無效程序單軌制的制度設計,能夠決定專利權有效與否的權力集中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因此,通常情況下,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過程中,會等待復審委就涉案專利做出無效決定后再行做出侵權與否的判決。

  但在本案中,合議庭綜合考慮了原告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被告提交的無效請求及證據,并在涉案專利無效口頭審理后詢問并聽取了原被告雙方對于專利有效性前景的判斷,基于此,合議庭認為涉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較低,已能夠做出判決而無需等待復審委無效決定的做出。通過后續(xù)復審委連續(xù)兩次維持涉案專利有效的決定也可以看出,合議庭對于涉案專利有效性前景的判決是非常準確的。

  可以看出,雖然復審委對于專利有效性問題具有最終發(fā)言權,但在專利侵權訴訟審理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較高,并足以在此基礎上對侵權、賠償等問題做出認定的情況下,無需等待無效決定即可做出判決。尤其對于外觀設計專利而言,人民法院通??梢愿鶕嚓P證據基本確定涉案專利的穩(wěn)定性前景,在此種情況下則失去了等待無效決定的必要性。濟南中院采取的上述處理方式既確保了案件結論的準確性,又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對于解決我國專利訴訟周期長問題具有實質性幫助!

  結語

  從本案的籌劃、調查、取證、訴前證據保全、起訴、一審、二審一路走來,歷時不滿一年半,足可見山東高院及濟南中院在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效率方面做出的嘗試和探索。本案中上述的幾大亮點也是山東省司法系統(tǒng)給予我們的重要啟示,尤其是對于訴前證據保全、海關數據的運用,以及訴訟程序與無效程序之間的關系等等,均是值得我們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進行靈活使用的思路和方式。 注

  [1]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xù)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xù)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原告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fā)現(xiàn)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或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3]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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