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鄧象濤
名人姓名在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商業(yè)價值,其姓名權是《商標法》中“在先權利”規(guī)定保護的重要內容,一直備受關注及重視。姓名權的保護在種類上涵蓋本名、筆名、藝名、別名等,近年來,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馬云(Jack Ma)姓名權保護案演繹了中文姓名與英文姓名對應保護的精彩篇章,進一步豐富了姓名權保護的內涵。在保護的尺度上也從傳統(tǒng)意義的“相同”,走向“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反映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然而,姓名權保護的尺度還能有多大呢?本文將從“玉寶強”商標無效宣告案中進一步探析。
◆“玉寶強”無效宣告案基本案情
第22162299號“玉寶強”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劉克于2016年12月6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9年3月14日核準注冊,指定商品為第14類的“貴重金屬錠,首飾盒,珠寶首飾,鐘,手表,人造珠寶,小飾物(首飾),人造金剛石,項鏈(首飾),電子鐘表”等商品上。
而申請人“王寶強”為中國內地知名影視演員、導演,在中國影視娛樂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
2019年7月24日,申請人王寶強就爭議商標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請求對爭議商標裁定宣告無效。主要理由為: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王寶強”姓名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易誤導公眾,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證明在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中“玉寶強”易指向于“王寶強”,損害王寶強姓名權利
代理律師著眼姓名權保護的大前提,商標審理標準對此規(guī)定了兩個基本要件:(1)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2)系爭商標的注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此處要求應以相關公眾容易將系爭商標在其注冊使用的商品上指向姓名權人或者與姓名權人建立對應聯(lián)系為前提。具體在本案中,爭議商標為“玉寶強”,申請人姓名為“王寶強”,首字的讀音、含義不同,其并非傳統(tǒng)意義上“文字與姓名相同”,即,要論證“玉寶強”易指向“王寶強”及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玉寶強”易造成對“王寶強”姓名權的損害。代理律師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損害他人現(xiàn)有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展開以下論證:
1.論證“玉寶強”易指向明星“王寶強”
一方面,從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guī)定并結合本案文字本身來看。姓名權在商標法層面保護的前提是商標文字指向于該姓名,以相關公眾的一般認知為標準。從法律的層面上看,姓名權保護并沒有要求必須滿足“文字與姓名相同”,且審查標準“雖然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在文字構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的規(guī)定進一步證實了文字與姓名不必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玉寶強”與“王寶強”均為三字組成,僅對“王寶強”姓名首字添加的一個點,屬于形近字,文字構成及視覺印象高度相近,一般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極易將“玉寶強”誤認為是“王寶強”。
另一方面,從產(chǎn)生誤認的實際可能性上看。代理律師指導大量搜集提交了有關王寶強先生百度百科、獲獎的證書、代言出席活動及參演、導演相關影視等材料,證明了王寶強先生為中國內地知名影視演員、導演,在我國影視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王寶強”姓名特定指向于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玉寶強”與申請人姓名“王寶強”高度相近的情況下,結合申請人姓名“王寶強”所具有的極高知名度,一般公眾看到“玉寶強”極易誤認為是申請人“王寶強”。代理律師更大量搜集反映申請人姓名主要特征的“寶強”及“玉寶強”均指向于申請人的宣傳報道資料,進一步證明爭議商標“玉寶強”易指向于申請人“王寶強”。
2.論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玉寶強”易造成對“王寶強”姓名權的損害
申請人王寶強是中國內地男演員、導演,其姓名具有極高知名度及商業(yè)價值,其對“王寶強”所代表的良好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在商業(yè)領域里所產(chǎn)生的商業(yè)潛力享有獨占權利,并享有將其姓名使用在商業(yè)領域而產(chǎn)生的收益。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任何授權,擅自注冊與“王寶強”先生姓名高度近似的爭議商標“玉寶強”,達到冒用、盜用申請人姓名的目的,損害申請人利益。
此外,從泰國皇家珠寶合作王寶強新片《唐人街?探案》、《唐探2》中王寶強戴大金鏈子和手串可見,申請人王寶強先生作為藝人是時尚潮流的引領者,其參演電影及相關合作就涉及首飾珠寶。本案爭議商標指定商品“貴重金屬錠,首飾盒,珠寶首飾,鐘,手表,人造珠寶,小飾物(首飾),人造金剛石,項鏈(首飾),電子鐘表”屬于申請人姓名財產(chǎn)權利的衍生領域,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使公眾誤認為是申請人提供的相關商品或存在代言關聯(lián),進而沒有投入任何成本而假冒明星代言,并假借申請人姓名擁有的良好聲譽,獲得本應屬于王寶強本人的經(jīng)濟利益和商標名稱蘊含的巨大購買力帶來的商業(yè)利益。被申請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不當?shù)美瑩p害了申請人姓名權,使申請人可能蒙受損失。
◆“玉寶強”無效宣告中“王寶強”姓名獲得保護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做出商評字[2020]第0000150274號裁定,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申請人“王寶強”姓名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本案爭議商標“玉寶強”與申請人姓名“王寶強”在文字構成、視覺效果上相近,被申請人將與申請人姓名高度近似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容易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所購商品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lián),從而對申請人姓名造成損害,構成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對爭議商標裁定宣告無效,王寶強姓名獲得保護。
◆從“玉寶強”無效宣告案看姓名權保護的尺度
本案有別于普通的姓名權保護案例,其典型意義在于姓名權保護的尺度包括高度近似的文字:商標審理標準僅規(guī)定“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系爭商標文字指向該姓名權人”,但是這種“指向”關系是“易指向”,還是“唯一指向”聯(lián)系,法律并無具體規(guī)定。根據(jù)原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即姓名權人不能禁止他人善意、合法的取相同姓名,且重名現(xiàn)象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是廣泛存在的,是受法律認可的。由于重名原因,姓名與自然人之間將無法形成唯一對應關系。此外,自然人還可以有藝名、筆名、譯名,甚至有字、號等。在特定社會背景下,公眾更加熟悉其本名以外的名稱指代其姓名。如果以“唯一指向”對應作為姓名權保護的前提條件,這將使他人重名的人或藝名知名度強于本名的其他姓名無法獲得姓名權保護,這顯然于法不公,也不符合姓名權保護的立法初衷。
鑒于此,如果要求“玉寶強”唯一指向于申請人“王寶強”,則對姓名權的保護將過于苛刻也難以實現(xiàn),從“法不強人所難”的理念出發(fā),應當認定上述的指向對應關系為“易指向”權利人姓名,這在本案的裁定中就獲得認可,姓名權保護的尺度包括高度近似的文字。
此外,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將其姓名進行商業(yè)化利用并獲得經(jīng)濟利益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日益普遍,因此姓名權人對其姓名不僅享有非財產(chǎn)性的利益,而且也享有財產(chǎn)性的商品化利益。本案中,大量舉證證明王寶強先生為中國內地男演員、導演,作為公眾人物姓名本身就蘊含著巨大商業(yè)價值及極高的誠信價值,具有商品化利益的現(xiàn)實可能,結合王寶強先生代言及參演作品涉及的內容涵蓋了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其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聯(lián)。未經(jīng)其許可使用被申請人將其姓名注冊為商標,屬于對他人姓名權的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說服了審理員,最終獲得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支持。本案不僅厘清了姓名權保護的尺度包括高度近似的文字,有利于保護姓名權人的利益,而且給這些惡意注冊搭乘順風車行為人以敲響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