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鄧象濤
一、案情簡介及決定結果
(一)案情簡介
融創(chuàng)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36類“資本投資,經紀,不動產估價,商品房銷售,不動產管理,擔保,住所代理(公寓),保險承保,典當,不動產出租”服務上申請注冊的第29147121號“桃源大觀”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理由如下:
該標識中含“桃源”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融創(chuàng)為中國知名的地產集團,“桃源大觀”為其開發(fā)的知名樓盤項目名稱,申請人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對“桃源大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請求對第29147121號“桃源大觀”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涉案商標標樣如下:
(二)決定結果
申請商標中“桃源”除縣級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之外,尚有“世外桃源”之含義,且“世外桃源”的含義比行政區(qū)劃的含義更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故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申請商標予以初審公告。
二、案件具體分析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本案申請商標“桃源大觀”具有其他含義并強于地名的含義,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分析如下:
首先,申請商標中的“桃源”具有其他含義并強于地名的含義?!疤以础钡奈牧x并未指向縣級區(qū)劃地名,代理律師通過舉證,對“桃源”進行百度漢語查詢獲知其有三個含義:1.“桃花源”的省稱;2.指桃源洞;3.宋時臨安縣嘉會門外泠水峪,夾山多桃花,中有流水,人稱桃源,為都人游集之地。在漢語的基本含義解釋中,根本沒有出現(xiàn)“桃源”作為縣級區(qū)劃的解釋。
同時,我們從小就學過一篇古文,陶淵明的《桃花源記》,該文中就描繪了,夾山多桃花,山中有流水的安寧和樂、自由平等之“世外桃源”美景。在中國古文教育的普及下,一般公眾看到“桃源”會直接的聯(lián)想認讀為“世外桃源”。
此外,“桃源”作為縣級地名的知名度并不高,在“桃源”具有其他含義時,普通公眾看到“桃源”會直接認讀為“世外桃源”而非縣級地名。顯然,申請商標中的“桃源”具有其他含義并強于地名的含義。
其次,申請商標“桃源大觀”并非僅由地名組成,而是包含了其他組成要素,整體組合中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本案中,申請商標“桃源大觀”并非僅由“桃源”組成,而是由四個具有實詞含義的漢字“桃源大觀”組成,其中“大觀”指盛大壯觀的景象,古文可溯及《紅樓夢》大觀園。顯然,申請商標“桃源大觀”組合描繪的是“世外桃源”、“大觀園”這兩個具有中國文化內涵的景觀,即在申請商標的整體組合中,一般公眾不會將其中的“桃源”二字單獨挑出認讀為縣級地名,整體具有區(qū)別于地名的含義。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京行終2576號判決書》也佐證了本案的觀點:該判決認為:雖第14559989號申請商標“家在彩云南”中含有我國省級行政區(qū)劃名稱“云南”,但申請商標還包含其他構成要素,“家在彩云南”整體上已經具備了商標的顯著性,原審法院認定申請商標不宜因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而被駁回注冊申請并無不當。
再次,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也不會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桃源”縣級區(qū)劃。申請商標“桃源大觀”源自申請人開發(fā)的知名樓盤項目,其使用在第36類的“資本投資,經紀,不動產估價,商品房銷售,不動產管理,擔保,住所代理(公寓),保險承保,典當,不動產出租”服務上,涉及更多的是不動產項目,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相關公眾體驗及接受相關服務總會選擇到相應樓盤處,且“桃源大觀”作為知名樓盤名,經過大量的宣傳使用已經與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對應關系,獲得了除地名和字面含義之外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也不會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桃源”縣級區(qū)劃,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
最后,近年來,“桃源”及包含“桃源”的文字商標在多個類別上已獲注冊,其充分證明官方已經確認“桃源”二字作為商標注冊的其他含義是強于縣級地名,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因此,根據(jù)審查一致性原則,申請商標也應予以初步審定。
三、通過本案引發(fā)之意的幾點思考
1.商標文字具有其他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論證極為重要
此類案件,抗辯的核心是論證商標文字含義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本案中,通過引經據(jù)典,大量檢索證明“桃源”二字的含義強于作為縣級行政區(qū)劃名,且申請商標“桃源大觀”雖然包含了“桃源”,但是整體不會被認讀為縣級行政區(qū)劃名。“桃源”雖為個縣級名稱,但知名度不高,相關公眾對其十分陌生,因此,在看到申請商標時,不會和該地區(qū)聯(lián)系在一起,而是會和申請人相聯(lián)系。
2.強化商標的使用知名度以及列舉在先相同類似已注冊商標
要證明申請商標自身的含義強于地名的含義,除了申請商標本身文義外,其使用及知名度也十分重要。經過申請人一方的大量宣傳使用,申請商標“桃源大觀”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申請人形成特定的對應關系,且“桃源”作為地名本身較為生僻,商標經過使用的含義強于該地名的含義。此外,通過列舉該案件中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也會為案件提供一定的參考價值。
3.類案件應視情況積極復審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商標的申請量與日俱增,被駁回的商標量也隨之激增。很多申請人在商標被駁回后,便放棄復審,從而使投入設計商標的心血付諸東流。針對此種情況,筆者建議在商標被駁回的第一時間應積極聯(lián)系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探討分析商標含義是否具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在咨詢之后,再決定是否進行復審,而不能一味的放棄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