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文字在呼叫相同的情況下如何克服在先商標獲得核準注冊

2018-05-11
  •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部 牛姚剛

      《商標審查標準》規(guī)定: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下列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qū)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河南省張弓酒廠于2016年8月26日注冊申請在第33類商品上的第21110921號“張弓好”商標被商標局引證第6550049號“張公好及圖”商標予以駁回,河南省張弓酒廠以商標不近似為由向商評委提交了駁回復審申請。

      案例二:翁氏于2016年9月6日以商標近似為由,引證了第6446626號和第8170562號“金大祥”商標對趙建和于2016年6月6日初步審定在第14類商品上的第17377910號“今大祥JINDAXIANG”商標提起了異議申請。

      二、決定結果

      案例一:經(jīng)商評委審理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可以有效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案例二:經(jīng)商標局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和整體外觀等相近,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三、案例分析

      結合上述兩件案件和《商標審查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來分析在商標讀音相同的情況下,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主要考量因素為:文字字形、整體外觀、含義、其他的要素。本文主要從上述四個方面進行論述:

  • 案例一

     

    案例二

     

      1、字形設計上:

      案例一中申請商標文字使用常規(guī)設計,引證商標文字使用藝術體設計,“公”和“弓”字體是不同的,文字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

      案例二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使用常規(guī)字體,后兩個文字相同,首字“今”和“金”在字形上是近似,文字的表現(xiàn)形式差異不大。

      可見,文字字形近似,在實際使用中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的誤認。

      2、整體外觀上:

      案例一中申請商標整體采用一個常規(guī)設計,文字橫排排列,清晰易于識別;引證商標左側為男性老者圖形且凸出顯示,右側的漢字使用藝術體設計且字體顏色較淺,二者的整體外觀上存在差異。

      案例二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采用橫排排列方式,二者的整體外觀上存在不大。

      可見,在商標整體視覺效果近似的情況下,越容易被判定為近似商標。反之,其中之一的商標凸出其他部分時,其整體表現(xiàn)出區(qū)別于另一商標的其他特性,二者是能夠區(qū)分商品的來源時,被判定為近似的可能性越小。

      3、含義上:

      案例一中申請商標中的“張弓”和引證商標中的“張公”均為漢語中的固有詞匯,其含義分別為:拉弓和對某個張姓男性長者的稱呼,二者的含義不同。

      案例二中被異議商標漢字“今大祥”與引證商標“金大祥”均為臆造性詞匯,臆造性詞匯在無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形成對應關系的情況下,含義是無明顯區(qū)分的。

      可見,當商標中的文字含義不同時,兩商標共同使用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的。反之,商標的文字在無明顯區(qū)分的情況下,基于在先商標已經(jī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兩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

      4、商標的知名度、產(chǎn)品特性、商標權利人、地域性、主要惡意、同行業(yè)競爭者等其他要素

      知名度:申請人的“張弓”酒品牌在白酒行業(yè)內(nèi)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申請商標延續(xù)了申請人的“張弓”品牌,其是可以承載申請人“張弓”酒品牌知名度。當商標知名度越高的情況下,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會降低。

      產(chǎn)品特性: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33類商品上,此類商品在銷售場所主要在專賣店或者品牌柜臺,其只銷售同一個廠商的不同的品牌的白酒商品,且消費者在購買該類商品時,也是根據(jù)自己的喜好挑選白酒商品。因此,該類商品在實際使用中不存在混淆的前提。

      商標權利人:申請人作為一個知名的酒廠,“張弓”酒品已經(jīng)有40多年的歷史,已經(jīng)形成了穩(wěn)定的市場。而本案引證商標權利人僅是一個自然人,鑒于其個人能力、資金等多種要素的限制,其是否在實際中使用了引證商標也屬于待考證的事實。商標權利人是否有具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還僅是為了保護品牌而做的商標防御性的注冊行為,其也影響判定商標近似可能性。

      地域性: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處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qū)北高鎮(zhèn),明知和接觸的可能性較高,其具有摹仿他人在先商標的可能性較高。

      主要惡意:被異議人趙建和除了摹仿引證商標外,其摹仿了行業(yè)內(nèi)“六福珠寶”、“周生生”、“老鳳祥”等知名品牌,可見其注冊商標的目的就是攀附他人在先商標的知名度。

      同行業(yè)競爭者:當被異議人與異議人為同行業(yè)競爭者時,未進行合理的避讓義務時,反而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申請注冊商標的,很明顯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主觀惡意行為,此種行為應予以禁止。

      總結:商標讀音相同的情況下,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主要考量因素為:文字字形、整體外觀、含義,如下是需要注意的情況:

      1、文字字形近似,應盡量避免,例如:

      2、文字字形差異較大,可以爭取,例如:

      3、整體外觀無明顯區(qū)別,應盡量避免;

      4、整體外觀差異較大,可以爭取,例如:

      5、含義無法區(qū)分,應盡量避免,例如:

      6、含義明顯不同,可以爭取,例如:

      以上為筆者的一家之言,難免有不當之處。筆者希望拋磚引玉,文中不妥之處,歡迎各位同行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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