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布了2016年度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從案件社會關注度、審查標準適用的典型指導意義、決定文書的規(guī)范清晰等幾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最終評選結果。評選產生的十大案件,覆蓋了機械、電學、通信、醫(yī)藥、化學、光電和外觀設計等技術領域,多方面、多角度地深入詮釋了專利法律法規(guī)在復審無效審查中的法律內涵和執(zhí)行標準。其中集佳代理的專利權人為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擁有的ZL20132015657 6.8號 “載體裝置”專利無效案件入選2016復審委十大案件之一。
案情:
請求人深圳零度智能飛行器有限公司就專利權人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的第ZL201320156576.8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屬于新興的航拍無人機技術領域,雙方當事人在航拍無人機領域均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本案專利主要涉及無人機中航拍云臺系統(tǒng)中數據、動力線路的改進。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第30205號無效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決定要旨:
該審查決定詮釋了,如何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進行技術內容的認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知曉申請日之前所述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技術領域的現有技術,并且具有常規(guī)的實驗能力。在判斷說明書公開是否充分、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范圍是否清楚、以及權利要求所要保護的方案是否能夠解決技術問題時,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公開內容的基礎上能夠實現該專利的技術方案,則說明書滿足充分公開的要求。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專利權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
請求人關于“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會比示意圖長很多”的主張屬于推測,并不是本專利說明書中所載的內容,也不能由本專利所記載的內容直接地推斷得出。因此,請求人基于上述脫離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推測內容所進一步得出的結論沒有事實依據。
典型意義:
深圳市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DJI-Innovations,簡稱DJI),是全球領先的無人飛行器控制系統(tǒng)及無人機解決方案的研發(fā)和生產商,客戶遍布全球100多個國家。通過持續(xù)的創(chuàng)新,大疆致力于為無人機工業(yè)、行業(yè)用戶以及專業(yè)航拍應用提供性能最強、體驗最佳的革命性智能飛控產品和解決方案。2015年,李克強總理稱贊大疆創(chuàng)始人:市場份額已占70%,你就是明星!可見,大疆公司在無人機創(chuàng)新領域獨占鰲頭的領導地位。
集佳一貫堅持團隊合作,本案是2016年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專利權人深圳大疆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眾多案件中的一件,集佳對此非常重視,成立由李洪江律師、武樹辰、戈曉美、李永強、范相玉組成的律師團隊,成功幫助客戶維持了專利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