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著作權和商標權沖突時如何證明著作權的權屬--第9773443號“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2018-01-19
  •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趙春雨

      在我國,商標權和著作權分別由相應的法律規(guī)制,兩者取得權利的條件不同,客體不同,連保護期限也不同。 但有權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沖突。根據(jù)馬克思主體的聯(lián)系理論,一切事物都影響著周圍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圍的環(huán)境所影響。 因此,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聯(lián)系和沖突也不可避免。

      要旨:

      在我國,商標權和著作權分別由相應的法律規(guī)制,兩者取得權利的條件不同,客體不同,連保護期限也不同。 但有權利就有利益,有利益就有沖突。根據(jù)馬克思主體的聯(lián)系理論,一切事物都影響著周圍的事物, 一切事物都被周圍的環(huán)境所影響。 因此,商標權和著作權的聯(lián)系和沖突也不可避免。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guī)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

      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jù)。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jù)。

      案情:

      法國古木夕羊時裝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地為中國香港,以下簡稱“古木夕羊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在第25類“婚紗、服裝”等商品上提出第9773443號圖形商標的注冊申請,在“婚紗”商品上被初步審定并公告。

      法國某公司(以下簡稱“法國公司”)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申請,主張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其在先著作權。

      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認為異議人提供的《中國國家版權局注冊權登記證書》顯示其登記時間為2012年8月27日,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時間,且異議人未提供美術作品已在我國宣傳、使用的相關證據(jù),因此不能佐證該美術作品在被異議商標申請之日前已公開發(fā)表并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知曉,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其在先著作權證據(jù)不足。因此決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訴辯:

      法國公司不服商標局的異議決定,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法國公司仍然主張爭議商標與其圖形作品近似,其申請注冊損害了法國公司在先的圖形作品的著作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法國公司在無效宣告階段提交了圖形標識在中國的版權登記證書、經(jīng)公證認證的所有權聲明以及2002年首次發(fā)表羊圖形作品的相關報道資料及翻譯資料。

      審判:

      經(jīng)過審理,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認為,由法國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申請人于2002年10月22日將其羊圖形作品首次在法國進行公開發(fā)表,多個國家的公開發(fā)表刊物均對有關事件進行了報道,同時,申請人作為其著作權人已將該作品在中國于2012年8月27日進行了著作權的登記保護,雖然登記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但申請人與我國均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由證據(jù)可知,申請人將其圖形作品在法國公開發(fā)表,其由此享有的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本案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圖形作品在細節(jié)設計、整體外觀、表現(xiàn)手法等方面雷同,其未經(jīng)本案著作權人許可,將申請人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 商評委依據(jù)《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評析:

      一、本案適用的法律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著作權法》第二條二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jù)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二、相關概念

      著作權,過去也稱版權, 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稱。

      根據(jù)《著作權法》,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jù)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由此可知,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受保護的對象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

      根據(jù)《商標法》,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商標權受保護的對象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通常的理解是:依據(jù)一國法律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范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不發(fā)生效力。

      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著作權和商標權都有地域性的特點,但兩者的邊界不太一致。 對于著作權而言,根據(jù)《伯爾尼公約》,我國對于外國人的作品或在外國發(fā)表的作品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保護。 而對于商標而言,我國對于在我國未注冊的商標,僅提供有限程度的保護,且需要證據(jù)材料予以證明。

      此外,對于由圖形元素構成的商標標志,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九條,最高院也明確了可以主張其著作權。

      三、建議

      本案中,法國公司先后對于爭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無效宣告申請。 但是結果卻完全不同。究其原因,正是因為法國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證據(jù)材料進行了補強。

      在異議階段,法國公司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但該登記證書顯示的登記時間為2012年8月27日,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2011年7月27日。雖然法國公司同時提交了國外媒體報道、圖形標識作為酒標使用的產品圖片、國外商標注冊證、酒標作品展等證據(jù)材料,但是商標局綜合考慮之后并未認可。

      在無效宣告階段,法國公司除提交異議階段證據(jù)材料之外,還詳細提交了所有權聲明、2002年首次發(fā)表羊圖形作品的相關報道資料及翻譯資料;同時,對于證據(jù)進行了公證認證,確保在證據(jù)形式上提高證明效力。

      對于國外公司而言,找到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并由其出具聲明具有一定的難度。 本案中,法國公司的羊圖形作品由其公司員工于2000年集體創(chuàng)作而成,已經(jīng)很難找到相應的設計人員出具聲明。因此,根據(jù)我們在訴訟程序中的實踐,我們要求法國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者股東(2000年在職)出具一份所有權聲明。該聲明詳細包括了聲明人的基本信息(出生年月日、住址、為法國公司工作的時間等),并詳細闡述了該美術作品的內容、產生背景和過程、含義,設計費用,權利歸屬等。

      此外,對于異議階段提交的媒體報道,進行了公證認證,在形式上補強。

      經(jīng)過精心準備,商評委最終接受了這些證據(jù),并基于此認可了法國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四、借鑒意義

      此案對于外國企業(yè)在面對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時,如果收集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權屬具有借鑒意義。 除了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還需要積極提交所有權聲明、首次發(fā)表的相關報道等;對于域外產生的證據(jù),更要積極公證認證,在形式上增加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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