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楊五
2017年看來注定是一個多事之秋,尤其是第三季度,整個國家和國際局勢被幾個“三”鬧得不得安寧。一邊是“三胖”樂此不疲的放著“大炮仗”,并且最近一次的這個“大炮仗”居然飛了兩千多公里,落到日本東海,搞得東北亞局勢緊張異常。另一邊,“阿三”似乎有點間歇性皮癢,悍然越境我中華領土,擺出一副不挨揍誓不罷休的架勢。這還不算完,8月14日又傳來消息,美國總統(tǒng)特朗普簽署行政備忘錄,責成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決定對所謂的“中國不公平貿易行為”發(fā)起調查。這意味著,美國貿易代表將援引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中國發(fā)起“301調查”。由此聞聯(lián)想,如果對知識產權有過系統(tǒng)的學習,或者從事知識產權工作,你一定也聽過一類美國經常利用知識產權進行貿易保護的調查,即“337”調查。
美國的那些三字頭調查,當然主要是指“337調查”和“301調查”,至于“三胖”和“阿三”的那些事,就讓子彈再飛一會吧。先說“337調查”,所謂337調查,是指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jù)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簡稱“337條款”)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其中主要包括“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如果一旦被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則可以頒發(fā)禁止進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該涉案產品的進口和在美國市場的銷售,更甚者會發(fā)出普遍排除令,如果一家企業(yè)敗訴,連同該國其他生產該產品的企業(yè)同樣也要退出美國市場。由此可見,美國的337調查被認為是國際上最具變通性和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由于中美之間的貿易頻繁,中國自然成為美國“337調查”的最大受害國,據(jù)統(tǒng)計,從2007年到2016年4月,美國共發(fā)起337調查392起,其中,涉華案件多達169起,占比43%。并且在已判決的相關案件中,中國企業(yè)的敗訴率高達60%,遠高于世界平均值26%。而“301調查”,是指援引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guī)定,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xié)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其目的是確定在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市場準入方面有問題的國家, 從而由美國單方面采取有效的貿易制裁措施,以達到改變有關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及其市場準入方面狀況的目的。其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交易、征收高額關稅、甚至終止交易。
那么,“337調查”和“301調查”有什么異同嗎,為什么被啟動調查的國家和企業(yè)會感覺如臨大敵呢。先說說相同點吧,一是這兩項調查都是基于美國的國內法對于在其境內發(fā)生的商業(yè)行為進行法律調查,其調查機關,無論是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還是美國貿易代表,都享有極高的自由裁量權,完全可以基于其國家和商業(yè)利益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定,換句話說,“337調查”和“301調查”都是美國以其廣闊的國內市場為談判籌碼,通過阻止,限制他國的商品和服務進入美國市場來達到改變他國法律、政策和商業(yè)行為的目的,最終達到進入他國市場并能獲得貿易順差的地位。二是都涉及到知識產權相關的調查,特別是涉及到侵犯商標權、專利權以及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相關的商業(yè)行為的調查。三是一旦認定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行為成立,美國政府都將可能做出限制交易、征收高額關稅、停止有關協(xié)定等報復措施,對于被調查主體進入美國市場造成嚴重的損害和打擊。四是這兩項調查都是其行政機關而非法院司法部門做出的裁定,具有調查程序簡便效率高等特點。再說說不同點,一是基于法律條款不同,“337調查”根據(jù)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jié)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而“301調查”是根據(jù)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進行的調查。二是調查主體機關不同,“337調查”是由權利人申請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301調查”主要由美國總統(tǒng)責成美國貿易代表做出。三是對被調查對象的危害程度不同?!?37調查”通常針對特定的商品或者出售該商品的企業(yè)或行業(yè),一旦做出不利裁定,通常受到損害的是某一或者某一類企業(yè)。而“301調查”更傾向于國家或政府層面的貿易保護行為,美國貿易代表一旦采取制裁措施,即可以不加區(qū)分地針對有關外國的任何商品或任何經濟部門, 而不論這些商品或經濟部門與有關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是否有關。這種“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做法具有極大的威脅力,相關外國經濟的多個方面甚至經濟的整體都會受到巨大的影響,使得該外國只能改變其法律、政策和做法,被迫對美國打開國內市場或者做出其他妥協(xié)。
最后總結幾點,無論是“337調查”還是“301調查”,都是美國政府利用自身優(yōu)勢的市場和國際經濟、政治和軍事地位,對本國市場和經濟主體所做出超越一般市場規(guī)則的不正當保護。理由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不尊重國際條約,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于國際間的自由貿易規(guī)則和爭端,有相應的解決機制和原則,該原則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行為準則和解決爭端的首選手段,而美國無視國際法,強行的將本國法強加于外國主體,顯然是不合理的。二是裁定的制裁措施不公平。在全球自由貿易的大環(huán)境背景下,國際間的貿易主體通常會根據(jù)商業(yè)利益原則和國際條約,自行選擇締約和交易,而政府不應當將國家和政府利益強加于其中,然而,此類調查往往都摻雜有政府不可告人的不正當訴求。所以,我們強烈反對和抵制美國此類不合理不公平的商業(yè)調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