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朱剛琴
俄、歐、美三大經濟體的沖突差異體現(xiàn)在政治、經濟、文化各個方面,在筆者看來,商標制度亦正是三方政策制度差異的典型折射面之一。鑒于俄、歐、美均為中國企業(yè)商品走出國門的熱門市場,且三國/區(qū)域授權制度差異基本涵蓋了全球主流的三種不同商標授權方式,現(xiàn)剖析俄羅斯、歐盟和美國三主體商標授權的典型差異制度如下,以期為中國企業(yè)爭取境外商標權益和維權有所裨益。
一、俄羅斯商標授權的行政獨裁決定體制
俄羅斯商標注冊授權流程可以簡化為“提交申請→官方相對&絕對理由審查→核準注冊”三大主要步驟。熟悉國內商標制度人士一眼可以注意到,對比國內制度,俄羅斯商標授權少了供社會公眾監(jiān)督商標信息的“異議公告”程序,形成了商標申請?zhí)峤缓?,是否核準授權由官方行政獨裁的特色體制。這一特色,正是對俄羅斯市場主要為官方計劃經濟掌控這一國策的體現(xiàn)點之一。
這種商標授權行政獨裁體制在諸多前蘇聯(lián)國家適用,例如白俄羅斯、烏茲別克斯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等。由于官方審查程序對于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核基本僅針對商標標示純物理屬性的審查,即商標是否可注冊基本純粹基于商標標示符號本身僅能傳達出的發(fā)音、外形和含義判斷,而申請人對申請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在先、是否為經銷商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是否抄襲他人作品及未注冊知名商標這些方面,則由于缺少第三方相關權利人舉證對峙機會,無法在官方獨裁的審查程序中得以全面納入注冊前考量因素。
在這種偏向官方獨裁式的商標注冊制度體系下,對于境外申請人而言,提前布局商標申請則尤為重要,否則,在己方并無在先商標申請/注冊布局時,搶注人的商標相對很容易獲得注冊。即使商標注冊后可以通過無效、訴訟等程序維權,但商標權人已然喪失了申請中阻止惡意商標注冊的先機,給搶注人留下了在獲得注冊后、權利人成功維權前得以肆意使用商標的空隙。
當然,近年來俄羅斯官方也在努力彌補該制度限制帶來的不足,默認了一項“反對函”程序的存在,形成了“行政獨裁決定體制”下一項補漏式特色維權程序:通俗化而言,“反對函”程序是商標審查中,第三方可向審查員致函、對商標申請陳述反對意見的非法定正式程序,反對函需在審查員對爭議商標下發(fā)駁回或核準審查結果前遞交。該“反對函”程序為社會公眾對商標申請建言提供了一個窗口,但畢竟并非等同于異議公告的法定程序,審查員并無對公眾提交的“反對函”有絕對予以考量的法定義務。反對人提交“反對函”后,只能基于后期被反對商標申請是否被官方駁回或是核準,間接推測己方反對意見是否被審查員納入考量范疇,審查員并不會針對“反對函”通過裁決書等形式給予反對人一個正式明確的書面答復意見。雖然“反對函”對于權利人并非完美程序,但該程序對于幫助審查員準確進行在先權利審查確實能有一定程度幫助,可以被中國企業(yè)充分運用,盡力在商標被官方授權前積極維權。國內攜程、銳捷等諸多企業(yè)均有曾成功運用該反對函程序維權的案例。
總結而言,在俄羅斯商標授權的行政獨裁決定體制下,商標權人若要維權阻止搶注商標注冊的,需積極通過“幫助官方審查”得以實現(xiàn),而不是通過直接與搶注人對峙維權。
二、歐盟商標授權的社會公眾異議決定體制
歐盟商標注冊授權流程可以簡化為:“提交申請→官方絕對理由審查→異議公告→核準注冊”四大主要步驟。對比國內的商標制度,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一項顯著區(qū)別是,歐盟商標申請缺少了商標注冊相對理由審查程序,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后,官方并不會基于存在相同/類似商品/服務上的在先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為由,對在后商標申請下發(fā)駁回。只要申請人的商標并不缺乏顯著性、不存在違反公序良俗等禁止性條款情形的,則商標申請均可通過審查被核準公告。而真正能阻止商標申請獲得授權的,不是官方駁回程序,而基本完全依賴于公眾是否提起異議的異議公告程序。對比國內商標申請近幾年來逐年上漲(2021年超過60%的商標申請被官方初審駁回)的高駁回率情形,歐盟新商標申請通過審查,實在可謂輕而易舉。歐盟商標申請能否得以授權基本取決于公眾監(jiān)督異議反對的結果,也就是由社會公眾決定商標是否可以授權,這與俄羅斯的行政獨裁決定制截然相反,也恰恰是歐盟接近于完全市場經濟基本政策的體現(xiàn)。
英國脫歐后,歐盟目前由“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希臘區(qū))、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共計二十七個國家組成。歐盟這種省略官方相對理由駁回程序的商標授權制在包括英國和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大多數歐盟成員國都統(tǒng)一適用,在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突尼斯等部分非洲國家/地區(qū)也適用。
對于商標權人來說,這種商標授權由社會公眾異議監(jiān)督、官方對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權棄權式做法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權利人有充分的程序機會監(jiān)督新商標申請的合法性,有與商標申請人完全充分對峙的異議程序。對于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歐盟官方基本模仿法院訴訟程序,給商標異議人和申請人雙方提供了提交理由、證據、質證等多回合程序機會,甚至貼心地設置專門的異議冷卻期制度用于鼓勵爭議雙方積極私下協(xié)商解決爭議,這是在俄羅斯不具備的程序機會。簡而言之,歐盟官方將商標授權結果推給申請人和社會公眾對峙決定,官方則退居幕后,僅在雙方充分對峙后未能私下和解的,再居中裁決。另一方面,官方將維持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的負擔責任完全推給了商標權人。即使商標權人在先注冊了商標,在后申請人仍可在相同/類似商品上申請相同/近似商標并得以通過審查。若商標權人不積極投入成本對在后相同/近似商標提起異議的,在后商標申請仍能得以注冊、和在先注冊商標共存。這給在先權利人帶來了較高的維權成本負擔,帶來歐盟商標迫不得已的異議率相對居高現(xiàn)象,而相應的商標權人積極對在后商標申請?zhí)崞甬愖h成了不可或缺的維權程序。
此外,歐盟官方不僅對商標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決定權棄權,還對在先商標注冊人行使在先注冊商標權進行了限制。具體而言,根據歐盟商標制度,商標異議程序中,如果提起異議的基礎商標注冊滿五年,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可以要求異議人提供異議基礎商標在五年內真實使用商標的證據;若異議人未提供商標使用證據的,異議申請將被官方駁回,且在先注冊人無權禁止在后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也就是說,擁有在先注冊商標并不是可以維權的絕對保障,只有擁有在先持續(xù)使用的注冊商標權,才能有效穩(wěn)定對在后侵權商標申請維權。
在歐盟這種官方對商標申請相對理由審查駁回權棄權的程序制度下,商標權人無論是否已有注冊商標,均需積極對新商標申請進行監(jiān)測并充分利用異議程序及時維權。而在爭議雙方完全對抗投入成本高時,對于主營業(yè)務不完全沖突的相同/近似商標申請,在先注冊人應抱以開放式的與申請人共存協(xié)商態(tài)度也是不可避免應持有的態(tài)度。商標權人保持長期而持續(xù)的維權積極性,且保持對注冊商標在歐盟市場的持續(xù)有效使用,才能確保在歐盟特殊商標授權制度下,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不會輕易被他人淡化滲透、甚或是直接被侵權。
三、美國商標授權的審查異議綜合決定體制
美國商標注冊授權流程可以簡化為“申請→官方相對&絕對理由審查→異議公告→注冊”四大步驟。具體而言,申請人提交商標申請后,不僅官方會進行商標可注冊性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審查,官方審查結果下發(fā)后,還設置有法定的專門異議公告程序由社會公眾對商標申請的正當性進行監(jiān)督。若官方審查和異議公告雙重監(jiān)督程序均順利通過,商標申請才能得以授權注冊??梢哉f,這種制度是俄羅斯商標授權行政獨裁決定制和歐盟商標授權社會公眾異議決定制的綜合體,反映了社會經濟管控中,官方保留有力調控權力并同時發(fā)揮市場自由自主性的并行政策。
不僅是美國,具有正式商標注冊制度的全球大多數國家均采取了這種官方和社會共同管控監(jiān)督的商標申請授權制度,包括亞洲、美洲、大洋洲、非洲大部分國家和歐洲愛爾蘭、挪威、希臘等小部分國家。中國大陸目前也是采用的這種審查并異議公告制度,因而這種制度為國內企業(yè)最為熟悉。當然,在全球其他國家,例如巴西、日本等國家,存在實質審查和異議公告先后順序或是注冊和異議公告先后順序的調換區(qū)別,但并沒有改變強有力的官方管控和社會充分有權監(jiān)督并行制的本質。
在這種官方強力管控和社會監(jiān)督并行的制度中,企業(yè)維權的壓力被官方得以有效分擔,但由于官方進行商標審查時缺乏對商標使用信息的了解,企業(yè)積極監(jiān)督商標公告信息、積極提供商標使用信息對搶注商標申請人積極打擊維權也必不可少,不應完全依賴于官方的管控。事實上,官方相對理由審查協(xié)助分擔了權利人維權壓力后,進行積極的監(jiān)控對于商標權人相對歐盟制度并無太高的成本負擔。
不過,區(qū)別于中國的是,美國商標異議程序更加極盡設置雙方對峙程序,商標異議程序“訴答階段→證據披露→審前證據披露-→書面陳述→口頭聽證→下發(fā)裁定”基本與法院訴訟程序設置步驟相同,且商標申請被提起異議后不答辯視為申請人放棄申請,更加體現(xiàn)了美國異議程序由爭議當事人自主管控的性質。這方面和中國商標異議簡單訴答制、且異議不答辯官方仍會核準大多數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的實踐截然不同,體現(xiàn)了國內商標異議程序亦有較高的官方行政管控色彩。在這個層面,在先商標權人積極對美國申請?zhí)崞甬愖h維權的,在美國的異議成功率、或是異議程序中與申請人共存劃分權利邊界規(guī)避了沖突的協(xié)商成功率,往往遠高于中國商標。因此,商標權人應當對美國商標異議程序更加重視并積極運用。往往針對惡意搶注的美國商標申請,一個異議程序啟動的威懾,即足以使得商標申請人放棄答辯,即放棄申請。實踐中,較少有美國商標異議能持續(xù)到官方下發(fā)裁定的完整流程,大多數商標異議在啟動之初申請人即放棄,或雙方在異議程序中和解完成。
此外,美國商標授權中也非常重視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審核。一方面,美國商標采取使用在先制度,商標權人即使沒有在先注冊商標的,也可以積極基于商標在美國在先使用的先用權事實異議他人新申請商標;另一方面,商標申請中,除了境外商標申請人可選擇基于本國注冊商標提交申請規(guī)避商標使用要求外,申請人需在提交商標申請時或商標授權注冊前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才能獲得商標注冊授權,相對而言這種新商標申請的商標使用門檻程序設置比在中國大陸的商標使用審核嚴苛得多。相應的是,商標異議維權中,商標注冊人需積極證明商標在先使用,才能有效爭取到美國官方的支持。
俄、歐、美商標授權的差異制度,反映了三國市場政策的典型差異,也體現(xiàn)了中國企業(yè)在爭取商標授權和商標維權時應選擇的區(qū)別化維權措施,值得商標權人充分重視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