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研究

2009-01-15
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付玉霖

  《商標法》第40 條規(guī)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第19 條規(guī)定:“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肯定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具有對抗力的法律意義。

  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對抗力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對抗力是指許可人和被許可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商標使用許可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效力并不受備案因素所影響,但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包含兩方面的意思: 一、是否備案并不影響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未經(jīng)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關系,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業(yè)已完全有效成立, 司法解釋第19 條“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jīng)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 的規(guī)定也證實了這一點。二、未經(jīng)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經(jīng)備案的許可雙方當事人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未經(jīng)備案,不能對抗的法律效果,必須有善意第三人出現(xiàn)并經(jīng)該第三人主張時才發(fā)生對抗力的問題;善意第三人如愿意放棄自己的利益,仍可承認未經(jīng)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因為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系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要此放棄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沒有理由不許。

  二、未經(jīng)備案, 不能對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圍

  “未經(jīng)備案, 不能對抗的善意第三人”中的第三人并非一切交易關系之外的第三人, 其范圍應當有所限制。具體而言, 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須為系爭商標的權利人。其應為對系爭商標享有某種權利, 對系爭商標不享有權利的第三人屬于未經(jīng)備案即可對抗的第三人。

  第二須為與未備案的商標被許可人權利相沖突的第三人。其為該未備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其擁有與未備案的商標被許可人權利相沖突的權利。權利不沖突, 就無須對抗。

  第三須為善意第三人。善意為“概括條款, 應斟酌商業(yè)道德及自由競爭原則及其他情事, 就個案予以具體化”。

  三、未經(jīng)備案, 即可對抗的第三人范圍

  (一) 與系爭商標無直接合法支配關系的第三人

  由于商標專用權具有對世性, 第三人負有不侵權的消極義務, 如果第三人對系爭商標并不存在現(xiàn)實的合法支配關系, 縱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備案, 也可以對抗此類第三人。

  1. 商標侵權人。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在發(fā)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 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 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 自行提起訴訟; 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jīng)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 可以提起訴訟?!?

  2. 一般債權人。

  一般債權人, 并未直接支配著特定許可使用的商標,不處于與商標被許可人使用的商標存在爭執(zhí)或者競爭關系, 只要該商標未經(jīng)質押或凍結, 或者債權人沒有對該許可使用合同依法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 商標被許可人就可對抗。

  (二) 實質的無權利人及其受讓人

  實質的無權利人是指雖然從外形上看好像擁有與商標注山人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 實際上卻并沒有真實權利的第三人。從無權利人處受讓商標權利的人, 與實質的無權利人一樣都屬于未經(jīng)備案, 即可對抗的第三人, 主要有:

  1. 無效的登記名義人及其轉得者。例如乙偽造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辦理備案手續(xù), 該備案為無效備案, 乙不得對真正有權使用的被許可人主張其未備案, 對于從乙處再許可猁的商標使用的被許可人也是同樣對待。

  2. 被撤銷的行為受讓人及其轉得者。例如甲和乙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但未辦理備案手續(xù), 后甲又將該商標轉讓給丙, 并完成商標轉讓公告。甲和丙的轉讓協(xié)議被撤銷, 此時乙得以對抗丙。

  3. 依約定備案作為合同生效要件但未備案的被許可人。根據(jù)司法解釋第19條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備案作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 但許可人并未將該合同向商標局申請備案的, 該合同雖成立但未和生效, 該被許可人對系爭商標不享有權利, 屬于未經(jīng)備案, 即可對抗的第三人。

  4. 因被擔保債權的消滅而失效的商標質押權人。在被擔保的主債權因為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消滅的情形, 基于質押權的附隨性, 無論是否進行質押登記的涂銷, 質押權均歸于消滅, 未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人就可對抗質押權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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