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柴”商標權之爭,誰是勝者?

2010-05-01
文/特約撰稿 陳韓

  2010年4月23日,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濰柴”商標爭議案,盡管該案判決結果尚未公布,但該案已經引起相關業(yè)界人士的高度關注。

  紛爭之起
  本案的原告之一濰柴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濰柴集團”)前身是濰柴油機廠,是一家成立于1946年的老國有企業(yè),2007年8月完成改制,更名為現在的名稱。

  本案另一原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動力”),是濰柴集團的控股公司,作為濰坊當地最大的國有控股企業(yè),濰柴動力創(chuàng)造了無數個中國之最:中國第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并回歸內地實現A股再上市的企業(yè);中國最大的汽車零部件企業(yè)集團等等。截至2010年一季度,濰柴動力的總市值超過500億元人民幣。“濰柴”品牌成為二原告最具核心競爭力的無形資產。

  本案的被告之一山東濰柴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濰柴工貿”),是一家住所地在濟南,年產值約6000萬元,以汽車及配件的銷售為主的企業(yè)的民營企業(yè)?!盀H柴”既是被告企業(yè)字號,也是被告企業(yè)所有的注冊商標。
兩家企業(yè)雖然實力相差懸殊,但行業(yè)相關,企業(yè)名稱和商標近似,紛爭在所難免。2009年4月,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以濰柴工貿侵犯其企業(yè)名稱權和商標權為由將濰城區(qū)南關鴻運重型汽車維修站、濰柴工貿、濟南許氏重型汽車配件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誰有在先權?
  前述已經提及,原告方濰柴集團成立于1946年,于2007年8月完成改制,更名為現在的名稱。濰柴動力成立于2002年12月23日。被告方濰柴工貿成立于2002年4月23日。從原被告方成立的時間上看,濰柴集團早于濰柴工貿,濰柴工貿早于濰柴動力。

  原告方濰柴動力擁有“濰柴”拼音及圖形組合商標,申請類別為第7類;而濰柴工貿擁有“濰柴”漢字及拼音組合商標,申請類別為第12類。

  鑒于目前濰坊中院還未做出最后判決,究竟誰先使用“濰柴”作為企業(yè)名稱以及濰柴工貿是否存在主觀惡意還須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判定,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即便濰柴工貿有“傍大牌”之嫌,但原告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疏于日常管理,也同樣為對手留下了可乘之機。

  到底誰侵權?
  在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提起訴訟后,濰柴工貿對于兩原告以同樣的案由提起了反訴,濰柴工貿在其反訴狀中稱:濰柴動力在其生產的起動機上使用的商標與濰柴工貿在第12類上已獲得注冊的商標構成了近似,已經侵犯了濰柴工貿的商標權。按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商標分類表》,包括起動機在內的濰柴動力生產的很多產品都屬于第12類商品,而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在第12類上并沒有注冊商標,因此,如果原告方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如果不能證明其享有在先權利撤銷濰柴工貿的商標,將意味著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一直在侵犯濰柴工貿的商標權。

  管轄法院的選擇
  作為濰坊市最大的企業(yè),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為了使濰坊法院成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以其在第一被告濰城區(qū)南關鴻運重型汽車維修站處,購買的由濰柴工貿生產銷售的柴油機配件(活塞、缸套、濾芯等)使用的“濰柴”名稱及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以第一被告濰城區(qū)南關鴻運重型汽車維修站為管轄權的連接點,將濰坊法院作為本案的管轄法院,這不得不讓人感慨兩原告為能夠獲得濰坊本地的主場優(yōu)勢可謂費盡心機。

  蹊蹺的審理程序
  沸沸揚揚的“濰柴”商標案,經媒體曝光后,引起了社會大量關注。在2010年4月23日法院第二次開庭時,得知有部分記者參加法院開庭旁聽時,濰柴集團和濰柴動力以本案有兩份證據涉及國家秘密為由,當庭提出申請不公開審理申請,法庭經合議后最終同意了不公開審理。法院不公開審理的決定是否恰當很讓人質疑,因本案中僅是兩份證據涉及國家秘密,法院在沒有認定該兩份證據是否與本案有關的情況下,徑行決定不公開審理有失公允。

  從另一方面來看,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之所以當庭申請不公開審理,其一因為兩原告顧慮到參加旁聽的記者人數眾多,一旦該訴訟被記者報道出去,會使得其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管理能力欠缺等問題直接暴露給相關公眾;其二濰柴動力作為上市公司,其公司重要無形資產商標面臨著權屬糾紛的信息一旦公開披露,必然會影響到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

  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在濰坊柴油機廠由于期滿未續(xù)展導致其“同心圓”圖形商標權失效后,濰柴集團及濰柴動力能否利用本次訴訟撤銷濰柴工貿已注冊的商標,這場螞蟻與大象之爭的結果如何,謎底還有待時日才能揭曉,此案的后續(xù)審理工作,值得國有企業(yè)管理者、業(yè)界人士特別是知識產權研究者繼續(xù)關注。“濰柴”商標權之爭,誰是勝者?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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