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寫中把握《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2012-06-25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王雪 

筆者有幸實踐了幾次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在撰寫過程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理解和把握產生了一些體會,借此機會斗膽拋磚引玉,以期能與各位同仁共同探討。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秾@ā分械倪@一規(guī)定明確地對權利要求提出了兩個要求:一、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二、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對應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主要涉及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之間的關系——撰寫的權利要求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則主要涉及權利要求本身——撰寫的權利要求應能夠合理、準確地界定專利所要求保護的范圍。

  關于“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由于權利要求書的作用是確定專利保護范圍,因此在撰寫過程中,為了獲得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一般是以概括的方式來撰寫權利要求,尤其是獨立權利要求。而這種概括通常包括用上位概念概括和用并列選擇方式概括,前者通過縮小概念內涵的方式來擴大外延,也就獲得了更大的保護范圍,而后者則直接擴大概念的外延以獲得更大的保護范圍。從權利要求書撰寫的總體布局考量,通常采用逐層遞進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在這種方式下,處于頂層的權利要求往往是高度概括的技術方案,隨著權利要求的逐層遞進,處于最底層的權利要求可能會落實到說明書中所披露的具體實施方式,而處于中間層級的權利要求則通常屬于適當概括的技術方案。

  這種頂層權利要求的高度概括應該是有限度的,而不應是為獲得最大保護范圍所進行“貪婪式”的高度概括。具體而言,應當是對說明書中所披露的一個或者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合理概括,而不應涵蓋那些實際上不能解決宣稱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或者不能實現(xiàn)預期有益效果的具體技術方案。否則,所作概括將可能因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而認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么在審查過程中“失效”,要么在授權后被宣告無效。

  由此可見,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施方式越多,則允許作出的概括程度將越高。這就需要代理人在撰寫過程中與發(fā)明人充分溝通,以發(fā)掘出盡可能多的具體實施方式,為權利要求書撰寫過程中的概括奠定堅實的基礎。

  在具體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對所概括的技術特征進行反復推敲,仔細辨識該技術特征是否可能涵蓋不能解決宣稱要解決技術問題或者不能實現(xiàn)預期有益效果的技術特征。如果存在這種可能,則存在過度概括的可能,應退而尋求更為適當的概括。如此層層遞進,使撰寫的權利要求做到攻防有度。

  關于“權利要求應當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對權利要求的撰寫而言,為了滿足“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要求,首先是要使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明確、清楚,使讀者能夠明了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對象是產品還是方法,并且還要確定適當的主題名稱使其與權利要求的技術內容相適應。

  其次是要將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各個技術特征以及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表述清楚。具體地可參考《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中的示例,避免在權利要求中使用含義不確定的用語,以使每項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清楚。當代理人在撰寫過程中碰到可能包含多種含義的術語時,可在與發(fā)明人溝通之后,將該術語在本申請中的具體含義撰寫在說明書中,由此在申請文件中構成完整的內部證據鏈,以防在審查乃至復審、無效宣告程序中因該術語含義不確定而導致權利要求不清楚,并因此而被駁回、或在復審程序中維持駁回決定、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無效。

  此外,要滿足“清楚、簡要”的要求,還要確定適當數目的權利要求,并使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清楚。尤其是在采用層層遞進的方式撰寫權利要求的情況下,要注意通過正確的引用關系表現(xiàn)出各層級權利要求的內容之間的邏輯關系。

  綜上,筆者以為,可將《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在撰寫中的把握總結為兩點:“反貪”與“清廉”。所謂“反貪”,也就是不要為了獲得大的保護范圍,而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考慮說明書的支持進行貪婪地概括;而所謂“清廉”則是指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注意使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清楚、引用關系清楚,并確定合理數目的權利要求。

  以上即為筆者在撰寫過程中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體會,由于實踐經驗有限,難免有所疏漏,還望有經驗的同仁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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