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新商標法中惡意侵權與懲罰性賠償的意義
2013-10-28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李永波
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引起業(yè)界廣泛的關注與討論。本文主要想針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可以進行懲罰性賠償在商標侵權領域懲罰性賠償的意義進行淺析。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又稱示范性賠償(exemplary damages)或報復性賠償(vindictive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即損害賠償金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加害人的懲罰(《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版))。由人民法院所做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賠償判決,是對于真實賠償的一種“附加”的補償,其目的是補償原告所遭受的、法院所認定的、由被告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實踐上,這種補償是對被告的一個懲罰,主要有補償功能、威懾功能、懲罰功能和激勵功能。
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起源問題,學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般認為,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起源于1763年英國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決,美國是在1784年的GenayV.Norris一案中最早確認這一制度。而源于大陸法系的中國法律,不管是違約損害賠償,還是侵權損害賠償,一直以來在民事賠償中采取的是填平式的補償性賠償。只是后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逐步在個別領域引入了懲罰性賠償。特別是在侵權損害賠償情形下,從市場經濟學角度上來講,如果針對侵權人的處罰采取“填平式”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是在鼓勵侵權,因為即便是侵權行為被提起訴訟,充其量也就是賠償侵權者自己的獲利,由于中國法律訴訟證據規(guī)則等原因,而被訴的情形在侵權行為中或許不到十分之一,又由于侵權獲利能查到的證據是少而又少,從而使得侵權者侵權起來有恃無恐、侵權行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由于侵權違法成本較低,就會刺激侵權者繼續(xù)侵權或鼓勵潛在的侵權者效仿其他侵權人,敢于冒險侵權。如果在侵權行為中規(guī)定懲罰性的賠償,因為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性而對侵權實施者產生威懾,從而有效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fā)生和對試圖嘗試侵權者進行阻卻。懲罰性賠償的另外一個功能是激勵功能,如果懲罰性賠償中的賠償金足夠高,這樣可以激勵權利人進行積極維權,保護其合法權利不受到侵犯,從而激發(fā)其創(chuàng)造力,為人類社會創(chuàng)造更多的財富和價值。因此在知識產權領域侵權賠償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是由知識產權的自身特點及社會經濟發(fā)展所決定的。
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同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在2001年第二次修改時確立了法定賠償制度,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可以看出,這一賠償規(guī)定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商標權利人、法律實務界和學界都逐漸發(fā)現,僅僅補償性賠償在商標等領域是不能有效保護商標權利人權益和有效懲戒侵權行為人的,特別是在侵權行為人惡意侵權的情形下,補償性賠償無異于在鼓勵惡意侵權。
鑒于商標權具有知識產權的共性,無形性、公開性、可復制性等特點,權利人通過自身往往難以控制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而在針對具有證據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時,補償性賠償卻難以對侵權人起到有效威懾的效果。由于我國司法實踐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商標侵權案件的商標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往往難以獲取侵權者的獲利證據,也難以準確計算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所以大多數案件都會采取法定賠償。但在事實中,法定賠償難以覆蓋和彌補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合理費用,從而造成商標權利人陷入“打贏官司輸了錢”,而侵權行為人又另起爐灶繼續(xù)侵權的尷尬局面。本人在代理諸多商標權利人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特別是針對單個銷售商的侵權案件,由于很多時候無法找到真正的生產商,法院對單個銷售商的判賠數額都在5萬元人民幣以下,而根據銷售商租賃門面的情況,或許其一個月的獲利就可以超過5萬元,但由于無法找到相應得獲利證據,法院就不能推定其利潤進行裁判,這樣賠償額不僅無法真正依照侵權者的獲利進行判賠,就是很多時候連律師費用都沒有辦法覆蓋!當法院針對侵權行為判賠低于合理賠償數額時,無異于在鼓勵侵權者繼續(xù)侵權或刺激其他潛在的侵權者來實施侵權,從而造成了商標侵權人對中國保護商標專用權不力的印象,降低了商標權利人維權的意愿,也造成了市場中商標侵權行為“春風吹又生”的局面。因此在商標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十分必要和有意義的。
當然在法律實踐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性原則,避免形成商標權利人利用懲罰性賠償來獲取不當利益的情形發(fā)生,打破商標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此次新《商標法》修正案明確規(guī)定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兩個要件:即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為惡意且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才可以采取懲罰性的賠償。其中,主觀惡意是考量的最重要因素,惡意侵權是指侵權人對于侵權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且在動機上是惡劣的,即商標侵權行為人在明知或者應知其不享有使用相關商標權利的情況下,仍然故意或者具有重大過失地實施商標侵權的行為: 如針對馳名商標,國外知名奢侈品牌、針對同一商標在律師警告、行政查處或法院判決侵權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等商標侵權的情形應該都視為惡意侵權。惡意侵權的侵權人的實施動機、目的在法律上具有違法性,在道德上具有應受譴責性,因此應承擔懲罰性賠償。另外一個要件是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商標權利人還須證明侵權者實施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例如如果針對馳名商標的權利人發(fā)現侵權者后,其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剛剛開始,銷售數額也不高,雖然具有主觀侵權的惡意,但如果適用高額的懲罰性賠償也會顯失公允。所以一般在判斷是否要需要適用懲罰性賠償,要考慮侵權人的主觀惡意,還應當對侵權人的經營情況、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造成的社會影響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鑒于商標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懲罰性賠償的法定化,相信正在進行中的《著作權法》、《專利法》修訂中也會增加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只有合理適當的法律保障,才有利于增強我國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有利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guī)范市場秩序和建立誠信社會;有利于增強我國企業(yè)市場競爭力和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有利于擴大對外開放,實現互利共贏 。
所以此次新的商標法修改中增加懲罰性賠償,對維護公平競的市場秩序,建立誠信社會體制、營造尊重知識產權、尊重創(chuàng)新的良好氛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