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突破《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考量因素

2016-07-05

  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所 薛明華

  在商標評審和商標司法審查實踐中,類似商品/服務判斷一直是一個有爭議和分歧的問題。商標權利與其所承載的商品和服務息息相關,對商品和服務類似關系的判斷決定了商標保護的范圍。《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為基礎,總結多年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劃分的實踐經驗制定并對外公布的?!秴^(qū)分表》是商標注冊和行政管理的檢索工具,是劃分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參考,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而目前在個案中突破《區(qū)分表》認定商品/服務類似的案例日漸增多,其突破了《區(qū)分表》認定商品/服務類似,改變了只有馳名商標才能“跨類”保護的情況,能夠更有利的保護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突破《區(qū)分表》并不是隨意而為,而是有一系列的考量因素,本文就此略做探討。

  一、突破《區(qū)分表》的概念及意義

  突破《區(qū)分表》,就是在相關案件中不再單純以《區(qū)分表》為依據,而是結合具體案情,判定在《區(qū)分表》中未構成類似的商品/服務為類似,或者屬于類似商品/服務的為不類似,實踐中前者較為常見。

  之所以突破《區(qū)分表》,是因為商品和服務項目在不斷更新、發(fā)展,市場交易的狀況在不斷變化,《區(qū)分表》不能窮盡所有的類似商品/服務。且市場上傍名牌、搭便車的搶注現象層出不窮,如果嚴格按照《區(qū)分表》來判定類似商品/服務,則難以制止惡意明顯的搶注行為,從而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在先商標權人的利益,這與《商標法》“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這一立法宗旨相悖。因此,根據案情適當突破《區(qū)分表》,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二、突破《區(qū)分表》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商品和服務之間是否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或者服務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渡虡俗杂蒙唐泛头諊H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區(qū)分表》僅是判定商品/服務類似的參考,是否構成類似商品/服務,要綜合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待方面和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而商品/服務具有較強關聯(lián)性僅是判定商品/服務類似的重要前提,除此之外,實踐中還要考慮:

 ?。?)引證商標的知名度

  引證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是獲得較高保護的重要條件。通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往往凝聚著商標所有人的商譽,具有較高的商業(yè)價值,一旦被抄襲、摹仿更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聯(lián)想性誤認。而消費者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往往與該商標使用的時間長短、宣傳投入、榮譽取得等有關。因此,權利人如果主張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如廣告宣傳資料、銷售資料、媒體報道、所獲榮譽等來加以證明,這也提醒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重視對品牌宣傳資料的保存,以便有效開展商標維權行動。

 ?。?)商標近似程度

  雙方商標高度近似,是突破《區(qū)分表》的前提。即雙方商標在整體外觀、含義、呼叫上高度相近,通常高于一般的近似標準。

 ?。?)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

  商標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是突破《區(qū)分表》的重要參考。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獨創(chuàng)性的商標標識,體現了商標權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正因為其獨創(chuàng)性,使得商標易于被消費者識別,被他人同時設計使用的機率極小。如果被摹仿或搶注,將嚴重侵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力度應當加大。臆造性詞匯、獨創(chuàng)性圖形,一般認定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

 ?。?)系爭商標所有人的主觀惡意明顯

  系爭商標所有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其商標申請行為本質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這種行為本身就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判定系爭商標所有人主觀惡意明顯,應結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行業(yè)、地域、往來情況,以及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等綜合認定。

 ?。?)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如果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引證商標權利人發(fā)生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則認定其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而判定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要結合商標近似程度、商品/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引證商標知名度、引證商標的獨創(chuàng)性等因素綜合認定。

  三、突破《區(qū)分表》的認定原則

  需要明確的是,由于《區(qū)分表》本身所具有的公開性、一致性、穩(wěn)定性等特點,決定了其仍是判定商品/服務類似的基本原則。無論是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還是在商標侵權案件審理實踐中,應以適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為原則,以個案調整為例外,個案中的突破對其他案件并不具有普適性。突破《區(qū)分表》只有在其他法律條款無法適用時才可采用,過多、過濫突破《區(qū)分表》會損害其權威性,可能打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與第三十條的平衡。因此,在通常情況下,應嚴格適用《區(qū)分表》的相關審理標準,只有在必要且符合相關條件時才予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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