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部 劉偉
近年來中國農藥工業(yè)的迅速發(fā)展, 2005年起中國農藥產量已經(jīng)突破百萬噸,并且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的農藥生產和使用大國。在目前及以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植物保護仍以化學農藥和生物農藥控制為主。目前國家在大力倡導減肥減藥的農業(yè)發(fā)展方針,針對這樣的環(huán)境壓力以及世界各國對農藥相關法的嚴格要求,使得農藥新品種的研發(fā)難度逐漸加大,農藥行業(yè)內市場競爭也日益激烈,在這種情況下,農藥產業(yè)公司正在向集中、壟斷的格局發(fā)展,兼并重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因此農藥新產品的研發(f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科研院所將創(chuàng)新的農藥成果申請專利,但是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良莠不齊。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jīng)驗,就如何提高農藥類專利權利要求書撰寫質量提出一些個人的建議。
1.信息檢索
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要想取得專利權,首要的前提是必須具備新穎性。根據(jù)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fā)表過,也就是說,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的內容均可以作為破壞新穎性的依據(jù)。如申請?zhí)枮?01210486490.1的發(fā)明專利請求保護一種除草組合物,由派羅克殺草砜和硝磺草酮組成。而審查員檢索到對比文件為WO2009115603A2的國際專利,其中公開了該技術方案,以此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具有新穎性及創(chuàng)造性。 因此在申請專利之前申請人應對該領域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檢索,以初步判斷所要申請的技術方案是否已經(jīng)在先公開,并確定合適的保護范圍,提高所要申請的技術方案的創(chuàng)造性。
2.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權利要求書的內容是申請文件的核心。專利法第56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而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由每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限定的范圍決定,其中的技術方案由技術手段構成,且技術手段是通過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因此,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權利要求記載的任何一項技術特征都要予以考慮。也就是說,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由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的多少決定的,技術特征越少,保護范圍越大;反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越多,則保護范圍越小。而筆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到,農藥企業(yè)及科研院所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總是把某些非必要的技術特征也限定到權利要求中,增加了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縮小專利的保護范圍。
如申請?zhí)枮?00710135317.6的中國專利公開了一種含氟蟲腈和樂果的復配農藥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其中權利要求1為“一種含氟蟲腈和樂果的復配農藥組合物,其特征是含有有效成分氟蟲腈和樂果,以組合物的總重量為基準,氟蟲腈含量為0.5~4%,樂果含量為20~40%,添加劑含量為56~79.5%,所述的添加劑包含溶劑、乳化劑、抗凍劑。”該案的權利要求1中除了記載了有效成分氟蟲腈與樂果及兩者的用量比例外還記載了添加劑的含量及種類。而該案中說明書實施例1明確記載了不同配比的氟蟲腈與樂果復配后共毒系數(shù)均大于100,均有明顯的增效作用。表明有效成分氟蟲腈與樂果及兩者的用量為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而添加劑的含量及種類為非必要的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1中限定添加劑的含量及種類會增加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特征,縮小該專利的保護范圍。
就如何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這一問題,筆者主要有以下幾點建議:1)權利要求中只寫與技術方案密切相關的特征,可有可無的特征堅決不寫,或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再寫;2)組合物專利盡可能的采用開放式的表達方式以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3)技術特征的表達盡量使用概括性用語。如農藥制劑中含有乙二醇,作用為防凍,在權利要求中該技術特征可以使用“防凍劑”進行概括上位。
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能過寬,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也就是說,一項專利權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該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在筆者日常工作中總會遇到一些農藥企業(yè)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總是希望撰寫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大,并因此常常出現(xiàn)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與說明書相脫節(jié),并最終導致該專利申請被駁回的情形。如一些農藥組合物專利說明書記載了化合物A與化合物B按照一定比例復配具有協(xié)同增效作用,而申請人則要求按“化合物A:化合物B的復配比例為1~99:1~99”撰寫權利要求。顯然該保護范圍過大,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并最終影響該專利申請的授權。也就是說,申請人在要求專利所達到的保護范圍時,應基于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來進行適當判斷,而不能不合理的無限擴大。
當然,權利要求書也并非拘泥于說明書實施例或者等同于說明書實施例的記載。專利法26條4款規(guī)定到: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對于該法條,審查指南中解釋到, “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中充分公開的內容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得到”是指權利要求沒有從說明書中擴展,其范圍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實質上一致;可以是說明書中直接記載的技術方案,或者是從說明書中直接記載的技術方案惟一得出的技術方案;“概括得出”是指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 “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是指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說明書的內容中得到的技術方案,以及以說明書的內容為起點進行合理的擴展后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共同構成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在目前的實質審查過程中,是允許權利要求書在說明書實施例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概括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則審查員通常會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因此,筆者的經(jīng)驗是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為獲得盡可能大的保護范圍,說明書中針對要獲得的保護范圍盡可能多的列舉一些不同的實施例,以便基于這些實施例合理概括出一個較大的范圍。如上例,化合物A與化合物B按照一定比例復配具有協(xié)同增效作用,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1:10~10:1”的復配比例,其在說明書的實施例中最好可以分別列舉1:10、1:1和10:1的配比方式的增效實驗數(shù)據(jù),則其通常可以獲得“1:10~10:1”保護范圍。但如果說明書中僅僅給出了配比為1:1的增效實驗數(shù)據(jù),則審查員很難判斷除1:1之外的配方具有增效作用,除1:1之外的配比也就很難獲得授權。
上述內容是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經(jīng)驗針對如何提高農藥類專利申請文件中權利要求書的撰寫質量提出一些個人的建議,希望可以幫助農藥企業(yè)及科研院所技術人員改善和提高專利申請撰寫的質量,使高水平的農藥發(fā)明專利能真正得到專利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