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溫州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qū)天河鎮(zhèn)工業(yè)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wèi)鎮(zhèn)古窯村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亞洲、陸蕾
原審被告:陳曦,北京市崇文區(qū)東革新里42號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場D2-33號業(yè)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為國內知名的生產“插座、開關器”的企業(yè),1997年慈溪公牛注冊了“公?!鄙虡?,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發(fā)展,“公牛電器”品牌家喻戶曉。溫州公牛登記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溫州公牛注冊“會?!鄙虡?,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插座”等。2004年10月,溫州公牛生產的“會?!辈遄诒本┦匈|量技術監(jiān)督局抽查中被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產品,隨后《中國質量報》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其他各地媒體紛紛轉載。但在報道時,各媒體均使用“公牛電器”不合格等字樣,從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費者和經銷商對慈溪公牛的產品產生了懷疑,進而給慈溪公牛商譽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面對這種情況,慈溪公牛就溫州公牛上述侵權行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經過審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溫州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弊陨虡藢S脵?;溫州公牛登記并使用“公牛”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溫州公牛賠償慈溪公牛20萬元。
溫州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溫州公牛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號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原審法院判決
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和第(二)項、第五十六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十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1、溫州公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權行為,并在經營活動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yè)名稱;2、陳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侵權產品;3、溫州公牛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慈溪公牛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4、陳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慈溪公牛公司經濟損失3000元;5、駁回慈溪公牛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四、上訴人溫州公牛二審訴稱
第一,本案中的被控侵權產品并非溫州公牛生產,不排除他人假冒該公司名義生產被控侵權產品的可能;第二,溫州公牛含有“公?!弊痔柕钠髽I(yè)名稱系合法取得,一審判決限制該公司使用企業(yè)名稱缺乏法律依據;第三,一審法院判決溫州公牛賠償20萬元數額過高,有失公正,慈溪公牛和陳曦服從原審判決。
五、二審法院審理查明
慈溪公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經營范圍包括漏電保護插頭和插座等。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了第942664號“公?!鄙虡耍硕ㄊ褂蒙唐窞榈?類電器插頭(觸點)、插頭、插座等。溫州公牛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經營范圍為制造、加工、銷售電器配件。2002年9月28日,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溫州公牛公司注冊了第1738296號“會?!鄙虡?,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9類電開關、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等。2004年11月18日《中國質量報》刊載了《“公?!钡暮粲酢芬晃模砻鞔认9境吻宀遄椴榻Y果中涉及的“會?!辈遄⒎窃摴旧a,抽查不合格的企業(yè)為溫州公牛公司。
六、法院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七、案情分析
字號與注冊商標沖突案件的實質就是某些企業(yè)以所謂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該類案件所體現的共性在于后登記字號的企業(yè)均注冊一個與在先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號,從而登記字號的企業(yè)在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進而無正當理由地分享知名商標積累的良好商譽。如上述案例中,溫州公牛登記的“公牛”字號與在先并知名的“公?!鄙虡私?,就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集佳律師事務所張亞洲律師認為處理字號和注冊商標沖突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注冊商標的注冊日期早于字號登記日期;2、在先的注冊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3、在后登記的字號與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后登記字號的使用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4、在后登記的字號未逾5年,并字號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