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廣州龍程酒業(yè)“金蝴蝶”反不正當競爭及侵權案勝訴
2006-09-12 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集佳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廣州龍程酒業(yè)勝訴,被告辛義才和被告陳月芳侵權成立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自判決之日起停止對原告廣州龍程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龍程酒業(yè)”)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及侵權行為。
廣州龍程酒業(yè)是一家以代理各類名酒產品為主的綜合性企業(yè)。自2004年起,該公司開始銷售原產于西班牙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并在大型知名媒體上投放大量廣告進行宣傳,同時獲得有關部門和消費者的好評和推崇。
2005年5月9日,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辛義才在當?shù)貓蠹埳习l(fā)布廣告,宣傳其“金蝴蝶”米酒。原告認為,被告辛義才在銷售與原告相似的商品上使用原告“金蝴蝶”相同的產品名稱,并借助廣告進行推銷,明顯利用了原告“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商譽,易使相關公眾對被告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與原告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及侵權行為。因此,委托經驗豐富的集佳律師事務所以反不正當競爭及侵權的名義,把被告告上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法院審理認定,原告生產的“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為知名商品,被告將其生產的產品命名為“金蝴蝶”米酒,并進行宣傳和銷售,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損害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稱“金蝴蝶”干紅葡萄酒的獨占使用權,構成了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