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fite(拉菲)案件終審勝訴

2011-10-31
  歷時一年多,2011年10月1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針對尚杜? 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SOCIETE CIVILE DE 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以下簡稱拉菲公司)訴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鴻德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作出了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上訴人金鴻德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被上訴人拉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亦構成對被上訴人拉菲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至此拉菲公司在華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重要的進展。

  拉菲公司訴金鴻德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可以追溯至2010年9月,當時拉菲公司委托集佳律師事務所李永波律師、張亞洲律師針對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金鴻德公司)實施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提起訴訟。2011年2月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金鴻德公司在其葡萄酒商品、公司網(wǎng)站、宣傳資料上使用“LAFITE FAMILY”及“ ”標識、在其經營的網(wǎng)站上使用含拉菲公司注冊商標“LAFITE”文字的“l(fā)afitefamily.com”域名之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金鴻德公司在其公司網(wǎng)站、宣傳資料上對其“拉菲世族”品牌進行混淆視聽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判決后,金鴻德公司不服遂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集中于被控侵權商標“LAFITE FAMILY”及“ ”標識與拉菲公司的“LAFITE”和“ ”注冊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進而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被控侵權的“拉菲世族”中文標識是否侵害了拉菲公司“拉菲”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金鴻德公司對于“拉菲世族”歷史背景的虛構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上述焦點問題中“拉菲”中文是否可以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被控侵權的“拉菲世族”與“拉菲”是否構成混淆近似,進而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是焦點問題中的重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權利人主張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有義務提供有關證據(jù),并且在司法實踐中權利人舉證的義務還是較重的。

  經過仔細地梳理可以看出拉菲之所以風靡中國一方面是因為其獨特的口感,更一方面也是因為拉菲品牌歷史源遠流長。在漫長的歷史中,Lafite(拉菲)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傳播多地是通過口碑,抑或高端品酒會,而非單純的廣告宣傳。因此拉菲在中國為公眾所知也主要是從起初小范圍的高端消費逐步擴而來,當然鑒于Lafite(拉菲)葡萄酒的價格,時至今日Lafite(拉菲)的受眾群體仍舊以高端消費者為主。了解到這個因素就知道了Lafite(拉菲)的宣傳和經銷的方式一定是有別于一般商品的,因而在認定是否能夠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時,不能機械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各項要件舉證,而應當根據(jù)商品的特殊性,有所側重地靈活運用舉證規(guī)則提交有關證據(jù)。

 

相關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