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佳代理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TUYAO”商標爭議裁定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勝訴

2014-05-21

2010年4月13日,劉輝向商標局提出第8200437號“TUYAO”商標(即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10年4月13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擋風玻璃,車輛內裝飾用品,車輛倒車報警器,車輛防盜設備,車輛輪胎,車輛遮光裝置,車輛座套,后視鏡,摩托車,自行車”商品上。

2011年12月30日,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FUYAO”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爭議。2013年9月9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3]第78181號爭議裁定書,認定爭議商標“TUYAO”與引證商標“FUYAO”已經(jīng)構成了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爭議商標在“擋風玻璃,車輛內裝飾用品,車輛倒車報警器,車輛防盜設備,車輛遮光裝置,車輛座套,后視鏡,摩托車,自行車”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2013年11月21日,劉輝不服上述商評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4年2月27日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劉文彬律師、黎琳律師參加訴訟。北京市一中院于2014年4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4月17日做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089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爭議商標“TUYAO”與引證商標“FUYAO”已構成指定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劉輝的訴訟請求,維持商評委做出的裁定。

由于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原)規(guī)定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之情形。因此,商標近似性是本案的訴訟焦點。集佳律師代理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評審階段就充分論述了“TUYAO”與“FUYAO”的近似性,并提交了證據(jù)證實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引證商標“FUYAO”的知名度,劉輝的關聯(lián)企業(yè)“北京北方狼商務調查有限公司”曾與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往來,從而主張劉輝對引證商標“FUYAO”是明知或者應知的。最終商評委認定了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訟階段集佳律師著重強調“TUYAO”與“FUYAO”在字形上的近似性,向法庭闡述若二者共存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最終法院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商評委未出庭,本案只有原告和第三人出庭對抗。因此,本應由被告商評委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材料,全部都由第三人來闡述。無論是在評審階段還是在訴訟階段,集佳律師都充分地論述了“TUYAO”與“FUYAO”兩件商標在字形、發(fā)音、含義上的近似性,并結合劉輝的關聯(lián)企業(yè)“北京北方狼商務調查有限公司”曾與福耀玻璃工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業(yè)務往來的證據(jù),論述原告明知引證商標、刻意摹仿的主觀惡意。在訴訟階段,雖然商評委未出庭,但第三人委托律師出庭并向法庭清晰闡明了第三人的訴訟意見。因此,建議企業(yè)在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時應充分重視,不要輕易放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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