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汝陽杜康酒廠申請注冊了“杜康村及圖”、“杜康河及圖”、“杜康泉及圖”3份商標,河南省伊川縣杜康酒業(yè)有限公司將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了法院,請求判決撤銷3個商標的復審裁定。日前,此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在上世紀70年代,河南省伊川酒廠與汝陽杜康酒廠先后在各自生產的酒產品上使用了“杜康”文字,最終由行政部門協調以伊川酒廠的名義注冊了“杜康”商標,汝陽杜康酒廠獲得使用權。雙方約定在各自產品的貼花上分別注明“伊川”、“汝陽”字樣。
2002年11月,伊川酒廠破產,但伊川杜康酒業(yè)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了河南省杜康酒廠所有的“杜康”牌商標專用權。
1989年8月,汝陽杜康酒廠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杜康村及圖”、“杜康河及圖”、“杜康泉及圖”3份商標。伊川杜康酒業(yè)公司提出異議,商標局1995年7月駁回異議申請,認為這3份商標與杜康商標有顯著區(qū)別,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而2003年7月,商標局對汝陽杜康酒廠的上述3份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伊川杜康酒業(yè)公司不服商評委的裁定,認為在外形和呼叫順序上,3份商標與“杜康”商標相同和近似,導致消費者誤認。該公司于日前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