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莓PDA制造商Research In Motion(簡稱RIM)近日宣布,與NTP就曠日持久的專利糾紛最終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從而避免了法庭做出關閉黑莓在美國網(wǎng)絡裁決的可能。
RIM表示,已向NTP公司支付6.125億美元賠償,這筆費用"和解所有與專利有關的賠償要求",是一紙最終協(xié)議。上述協(xié)議的達成終于消除了黑莓用戶長期以來的顧慮。在上周一次聽證會上,NTP請求聯(lián)邦法院發(fā)表禁制令,責令RIM停止使用NTP享有專利的幾項關鍵技術。法官詹姆士-斯賓塞在聽證會上對行動遲緩的RIM表示了不滿,敦促其盡快達成和解協(xié)議。
舊金山專利法官羅德-湯姆森表示:"斯賓塞法官對RIM的做法感到不滿,在他的催促之下,兩家公司最終達成了協(xié)議。"湯姆森表示,和解協(xié)議對RIM一方有利,一次性支付賠償之后,RIM以后不需要再支付專利費。此前,雙方還討論過NTP在RIM持股的方案。
美國“337調查”大棒再次襲來,中國打印機耗材行業(yè)將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
日前,美國愛普生波特蘭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交申請,認為向美國出口和在美國銷售的墨盒侵犯了申請人的專利權,要求進行“337調查”,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fā)布普遍排除令或針對被申請公司發(fā)布永久排除令,停止這些公司和所有相關公司在美國境內與侵權產品有關的進口、銷售、分銷、營銷等行為。
珠海格力磁電公司相關負責人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此次涉案的公司有一半是中國企業(yè),除了納思達和格力磁電外,另外10家公司也是納思達、格力磁電和天威在國外和國內的貿易公司。因此,可以說此次“337調查”已經將國內打印耗材主流廠家一網(wǎng)打盡。據(jù)了解,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打印耗材的制造中心,其中墨盒的產量已經占據(jù)了全球總產量的60%,而納思達和格力磁電產量的90%都出口到海外,已經對原來打印耗材巨頭愛普生、HP、佳能造成嚴重的沖擊。
由于申訴狀是2月17日遞交的,依據(jù)程序的規(guī)定,ITC將于收申訴狀之日起30天內正式立案。就是說,3月17日左右就會立案,剩下的時間已經不多了。廣東省商業(yè)聯(lián)合會在得知消息后,也于上周五(3月4日)緊急召開應對美國“337調查”程序的企業(yè)協(xié)調會。
杭州斯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來,已投入3000多萬元研發(fā)資金,目前擁有近100項專利和10多項著作權,2005年實現(xiàn)產值7000萬元。
由于“斯泰”的錨栓產品性能更適合中國多風、多震的地理環(huán)境,市場銷量一路飚升,這引起了該行業(yè)巨頭、德國老牌企業(yè)“費希爾”公司的關注。從2001年10月起,這家具有50多年歷史、在全球擁有24家子公司的跨國集團,就擎起“專利大旗”,處處圍堵“斯泰”。面對歐洲巨頭的專利侵權指控,“斯泰”耐心采集證據(jù),同時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訴國外對手,取得重大勝利。2004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報上刊登向“斯泰”公司的致歉聲明,并賠償原告商品信譽和聲譽損失。這一經典專利訴訟案例,被稱為“斯泰模式”,已被收入國家知識產權教科書《專利復審、無效、訴訟及行政復議》。
動畫產業(yè)是繼IT產業(yè)之后的又一個發(fā)展熱點,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核心產業(yè)之一。目前,全球游戲、動畫及相關衍生產品年產值超過五千億美元,已經是很多發(fā)達國家的支柱產業(yè)之一。例如,英國以動畫為主的數(shù)字娛樂產業(yè)年產值占GDP的7.9%,成為該國第一大產業(yè)。美國網(wǎng)絡游戲業(yè)產值已連續(xù)4年超過電影業(yè),成為全美最大的娛樂產業(yè)。日本動畫產業(yè)年銷售收入遠遠超過鋼鐵等產業(yè),被稱為日本的“無煙重工業(yè)”。此外,韓國等新興地區(qū)的動畫產業(yè)也很發(fā)達。
目前,中國國產動畫年市場需求超過28萬分鐘。但是,國內制作能力不足3萬分鐘。國產動畫的市場發(fā)展空間尚非常廣闊。我國動畫產業(yè)主要集中在廣東、湖南兩省。其中,湖南某些企業(yè)發(fā)展相當迅猛。例如,湖南三辰動畫公司的“藍貓”動畫產品已經出口4800多集、66000多分鐘,獲得“藍貓”知識產權授權的服裝、文具等衍生產品覆蓋了幾十個行業(yè),數(shù)千種產品。目前,江蘇、浙江兩省的動畫產業(yè)也在蓬勃發(fā)展。常州甚至建成了“國家動畫產業(yè)基地”,形成了覆蓋上、中、下游盈利點的完整產業(yè)鏈。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fā)展,無紙動畫技術取得了長足的發(fā)展。這樣,前期的設計、原畫,中期的動畫著色、編排,后期的數(shù)字合成處理等都可以通過專業(yè)軟件直接在電腦中完成。由于大量的軟件、硬件技術被申請專利,原來主要依靠著作權、商標權、商品化權等知識產權保護的動畫產業(yè)正日益成為專利權的匯集之地。
我國公開的動畫設計、制作、處理、傳輸、播放等領域的專利文獻有300多篇,大部分由國外當事人提交。例如,日本堀米秀嘉等公開的CN99816434.8號文獻涉及三維圖像攝影裝置及方法、三維圖像顯示裝置及方法,以及三維圖像顯示位置變換裝置及方法。它能夠用簡單的結構來得到在空間上顯示物體的三維圖像所需的圖像信息,并且能夠用簡單的結構來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立體動畫顯示。株式會社日立制作所的CN03152356.0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重放終端,CN200410063869.7號文獻涉及一種攜帶用動畫播放裝置,CN200410098525.X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數(shù)據(jù)的傳輸方法和系統(tǒng),以及信息發(fā)出和接收裝置,CN200510074899.2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編輯系統(tǒng)。株式會社東芝的CN03141100.2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圖像重放裝置、進度數(shù)據(jù)以及動畫圖像重放方法。株式會社NTT都科摩的CN02817073.3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圖像編碼傳送系統(tǒng)、動畫圖像編碼傳送方法,以及該系統(tǒng)和方法使用的編碼裝置、譯碼裝置、編碼方法、譯碼方法以及程序,CN200410063331.6號文獻涉及一種動畫編碼設備、動畫編碼方法和動畫編碼程序。微軟公司的CN03801872.1號文獻涉及一種通過動畫對象實例來支持圖形顯示元素的動畫制作系統(tǒng)。日本勝利株式會社的CN200510008186.6號文獻涉及一種圖像顯示裝置,它保留了無閃爍顯示的優(yōu)點,抑制了亮度的降低,同時可以減少動畫模糊度,CN00123808.6號文獻涉及一種圖像信號記錄裝置及記錄方法。法國娛樂公司的CN93119326.5號文獻涉及一種實時獲取并重放動畫視頻圖像序列的系統(tǒng)。
我國一些機構也公開了相關專利申請。例如,英業(yè)達有限公司有9項申請。無敵科技有限公司有10項申請。中科院計算機所、中國科技大學等研究機構也公開了部分文獻。
在杭州紅極一時的上島咖啡將全面退出,取而代之的是兩岸咖啡。這是近日杭州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對外發(fā)表相關聲明時透露的。
目前,杭州還有4家掛著“上島咖啡”招牌的咖啡店。杭州上島咖啡有限公司(杭州上島)法定代表人金梅央說,“上島及圖”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文敏,該著作權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為杭州上島。但是,全國有數(shù)百家上島咖啡的授權則是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上島)。杭州上島與上海上島到底是什么樣的關系,外界一直不知。
1986年,陳文敏的“上島及圖”商標在臺灣“智慧財產局”申請注冊。1997年7月10日,天津廣泰國際工貿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上島文字及圖形”,并獲得通過。2002年5月30日,該公司將商標轉讓給上海上島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上島)。2003年開始,杭州上島和陳文敏開始與上海上島展開了馬拉松式訴訟。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院二審裁決,上海上島侵害了陳文敏的著作權。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金都律師說,判決意味著,上海上島已喪失了“上島及圖”在相關類別中的商標專用權。現(xiàn)杭州上島與陳文敏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的“上島及圖”商標注冊已被受理。3月6日,杭州上島及陳文敏狀告杭州4家上島咖啡店的訴訟已被杭州市中院受理,訴訟對象將波及全國各地由上海上島授權的各上島咖啡加盟商。
“歐意”被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
近日,石藥集團歐意藥業(yè)在一場網(wǎng)絡域名商標侵權糾紛案中勝訴,其“歐意”商標被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為中國馳名商標。這是商標法頒布以來石家莊市第一例通過地方司法個案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石藥集團歐意藥業(yè)是集生產、銷售、科研開發(fā)于一體的現(xiàn)代化制藥企業(yè),有著60多年的制藥發(fā)展史,其歐意、維宏等六大系列產品遠銷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針對此次司法認定,歐意藥業(yè)有關負責人表示,“歐意”系列產品的化學名稱為頭孢羥氨芐,是石藥集團歐意藥業(yè)有限公司精心培育20多年的主導產品之一。近年來,該公司先后注冊了“歐意”和“OE手型”系列商標,并投入巨資進行了“歐意”品牌宣傳。經過多年的培育,目前“歐意”已成為家喻戶曉的品牌,贏得了國內外客戶的廣泛認可和青睞。
但是,隨著“歐意”品牌形象和品牌價值的不斷提升,“歐意”商標被搶注和侵權的不法活動時有發(fā)生,自2000年以來,“歐意”商標被一些企業(yè)和個人在20多個類別惡意搶注。為此,該公司加大了自主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專用權。此次“歐意”商標被司法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使“歐意”品牌獲得了法律的特殊保護,也極大提升了“歐意”的知名度和品牌價值。
據(jù)了解,通過人民法院來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這兩年呈增長趨勢,其原因主要是企業(yè)的品牌意識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已意識到商標是自己最有價值的無形資產,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馳名商標的價值無疑更為突出,因此一旦發(fā)現(xiàn)有人侵權,企業(yè)會果斷提起訴訟,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請求。
集佳案號:06集字(民訴)第19號
2006年2月24日,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訴佛山市石灣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夢特嬌”馳名商標糾紛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律師、李永波律師為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的二審訴訟代理人。
集佳案號:05年集字(民訴)第016號
2006年3月1日, 韓國帕斯克公司訴福建財茂集團有限公司和福安市九源工業(yè)有限公司侵犯“KERONA”商標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戴福堂律師、李永波律師為韓國帕斯克公司的二審訴訟代理人。
集佳案號:UTL060065
成立于1968年的臺灣農友種苗有限公司擁有一流的育種研發(fā)技術,所育成的西瓜、洋香瓜等品種在世界園藝作物品種栽培比賽中多次取得優(yōu)秀成績,享有世界聲譽。農友種苗(中國)有限公司是臺灣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負責臺灣農友在中國大陸的業(yè)務,并已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2003年獲“中國種業(yè)五十強”第35強榮譽稱號。
“玉姑”洋香瓜(甜瓜)是臺灣農友種苗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培育的優(yōu)良品種,具有結果力強、產量高、糖度高等優(yōu)良特性,市場反映極好?!坝窆谩笔寝r友公司獨創(chuàng)的商標和植物新品種名稱,在中國臺灣、大陸地區(qū)均有較長的使用時間,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農友公司非常注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確認、維護自身的權利付出了極大努力,但仍有個別企業(yè)鉆法律空子,搭“玉姑”商標和植物新品種名稱的便車。
近日,針對江蘇某公司在第31類惡意搶注“農友+拼音+圖形”一事,農友種苗(中國)有限公司委托集佳提起爭議申請,申請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 UTL02260
2001年4月12日溫州市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在申請了“新飛+拼音”商標,次年河南新飛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異議人)對該商標提出異議。
集佳受托代理溫州市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進行異議答辯,提出: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準使用商品不屬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存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新飛”商標非異議人獨創(chuàng),已有多行業(yè)企業(yè)使用并注冊該商標;異議人稱答辯人非法使用被異議商標毫無根據(jù)。
日前,國家商標局下發(fā)異議裁定,溫州市永興達華機電設備廠勝訴,其所申請的“新飛+拼音”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集佳案號:W05-24
汝陽杜康(集團)總公司,就專利號為200430079050.0,名稱為包裝盒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請求人為劉更申。律師顧潤峰和專利代理人孫長龍代理汝陽杜康總公司。專利復審委于2006年2月17日發(fā)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集佳案號:W06-11
法國馬培德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得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城鄉(xiāng)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專利侵權,被告侵犯的是專利號為98328015.0、專利名稱為“剪刀”的外觀設計專利。律師顧潤豐代理得力集團有限公司于3月8日參加了開庭審理。
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曹農路588號。
法定代表人丁華月,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亞洲,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樂清市樂成鎮(zhèn)匯豐路28號。
法定代表人陳建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獻國,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倪立趕,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qū)華生綜合經濟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建華,總經理。
被告孫讀勤,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養(yǎng)賢鄉(xiāng)古塘村野雞沖組,現(xiàn)暫住南京市和燕路和燕園2單元101室。
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訴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清倍蒙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清蓓蒙公司”)、被告孫讀勤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亞洲、江早云、被告樂清倍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建華及委托代理人倪立趕、被告上海蓓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建華、被告孫讀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的“培蒙”品牌于1942年誕生于上海南京路,屬于上海老字號。1986年9月“培蒙”文字商標在國際分類第25類上被獲準注冊。同時原告在第25類上海注冊了“PEIMENG”及“B”圖形商標,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生產帶有“倍蒙”、“BEIMENG及圖形”商業(yè)標識的服裝,并授權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和被告孫讀勤銷售。原告認為三被告使用的“倍蒙”標識與原告的“培蒙”商標發(fā)音和外形非常近似;“BEIMENG及圖形”商業(yè)標識中的“B”圖形與原告的“B”圖形商標的外形近似;“BEIMENG及圖形”商業(yè)標識中的“BEIMENG”與原告的“PEIMENG” 商標發(fā)音和外形近似。由于原告的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使用的商標標識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三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共同侵權。同時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及被告上海蓓蒙公司擅自將與原告“培蒙”商標近似的文字“倍蒙”、“蓓蒙”作為字號使用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要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2、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及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在二個月內變更企業(yè)名稱,不得使用“倍蒙”和“蓓蒙”字號;3、賠償原告損失30萬元;4、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審理中原告明確其第2項訴訟請求為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及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停止使用“倍蒙”和“蓓蒙”字號,第3、4項訴訟請求由被告樂清倍蒙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共同承擔。
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辯稱:1、原告申請保全的服裝都是上海蓓蒙公司生產的,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只是代為處置上海蓓蒙公司的庫存產品,其沒有侵犯原告商標權。2、其生產并使用的商標是組合商標,無論字體、讀音、圖形或組合都與原告的商標有明顯區(qū)別,故部構成侵權。3、兩被告的企業(yè)名稱經過合法登記,符合企業(yè)名稱登記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變更企業(yè)名稱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提起的實為不正當競爭之訴,應當另案處理。故認為原告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駁回。
被告上海蓓蒙公司辯稱:其已經有兩年多不經營了,也沒有銷售過系爭的服裝。
被告孫讀勤辯稱:其經過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授權進行銷售,經過正當?shù)那肋M貨,故不存在侵權。
根據(jù)原、被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對證據(jù)的認定,經開庭審理,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上海市歷史博物館編寫的《走在歷史的記憶里—南京路1840’S—1950’S》一書中,在四十年代末南京路店鋪分布詳圖中位于南京路南匯路附近標有“培蒙西服”的店名。
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6日。“培蒙”文字商標于1986年注冊,注冊人為國營長江服裝商店,注冊號為第244071號,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25類的服裝,后經過數(shù)次轉讓?!癇” 商標于2000年2月注冊,注冊號為第1365868號,,注冊人為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25類的服裝?!癙EIMENG” 商標于2002年2月由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注冊,注冊號為第1721434號,核定使用商品為國際分類第25類的服裝。2002年10月原告受讓了上述3個注冊商標。
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法定代表人為丁華月,2004年12月該公司注銷。自1999年起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和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以通過浙江、北京等地的電視媒體播出廣告、設立戶外廣告牌、提供演員服裝等形式對“培蒙”西服進行了宣傳,并與全國20多個省市的銷售商簽訂區(qū)域獨家代理合同,銷售“培蒙”品牌的服飾。2000年、2001年、2003年原告的“培蒙”服飾獲得上海國際服裝博覽會金獎。2001年獲“消費者最喜歡的十大品牌服裝”評選活動提名獎。2004年獲“2003上海服裝行業(yè)名優(yōu)品牌產品”、“上海消費者最喜歡的指定產品”。
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原企業(yè)名稱為樂清市樂達制衣有限公司,股東為陳建義、林建云、陳建華,2003年11月變更為現(xiàn)名,股東同時變更為林建云、陳建華、陳建由。2000年3樂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倍蒙及圖形”商標,2001年該商標在第768期《商標公告》上被公告。隨后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認為被告樂清倍蒙公司申請注冊的“倍蒙及圖形”商標與其持有的“培蒙”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國家商標局于2002年作出(2002)商標異字第01111號異議裁定書,認為被告樂清倍蒙公司申請注冊的“倍蒙及圖形”商標與原告的“培蒙”以及圖形商標在讀音、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均具有一定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遂又提起商標異議復審,現(xiàn)該復審正在審理中。
被告上海蓓蒙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股東為陳建義、陳建華,于2004年12月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002年9月27日原告接到一位姓金的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溫州工作,通過有獎銷售購買了兩套“倍蒙”西服,誤以為是“培蒙”西服。2002年10月1日原告在《溫州都市報》上發(fā)表“嚴正聲明”,稱其未在溫州地區(qū)進行有獎銷售,也沒有在溫州設店銷售其生產的“培蒙”牌西服及系列服飾。同日消費者沈建國向原告投訴稱,持原告發(fā)的有獎銷售禮券去溫州第一百貨商店購買西服,卻發(fā)現(xiàn)并非毛料產品,要求原告答復。2002年10月9日《紹興晚報》刊登了題為《“培蒙”怎的成了“倍蒙”》的報道,稱紹興的兩位消費者想買一套“培蒙”西服,拿回家后卻發(fā)現(xiàn)成了“倍蒙”西服。
2002年10月20日樂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被告樂清倍蒙公司作出樂工商經案[2002]58號處罰決定書,認為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西服上使用“倍蒙”等注冊商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故責令被告樂清倍蒙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服裝上的違法標識等。
2005年1月11日原告向上海市盧灣區(qū)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人員與原告的代理人胡瀚、張亞洲至上海市北艾路1577號上海亦展輕紡批發(fā)市場506號鋪位,夠的“倍蒙”西服三套,單價為每套300元。西服的領子或褲腰商標有“BEIMENG”等商標標識,在西服的內口袋上標有“BEIMENG”、“倍蒙”等商標標識,西服或西服的吊牌上還標有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或上海蓓蒙公司的企業(yè)名稱、地址。
另查明,2004年12月25日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與被告孫讀勤簽訂代理合同,授權被告孫讀勤銷售“倍蒙”服飾庫存商品,授權時間從2004年12月26日至2005年4月25日,第一次提貨不少于100套。當日孫讀勤以9,760元的價格購入“倍蒙”服飾96套(單價每套100元)及4件(單價每件40元)予以銷售。本院認為,原告的“倍蒙”文字、圖形及拼音注冊商標經我國商標局核準注冊,且尚在有效期內,故原告對上述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1、本案系爭的“倍蒙”、“B”、“BEIMENG”商標是否侵犯原告的“培蒙”文字、“B”圖形及拼音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本案系爭的“倍蒙” 商標標識與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比對“培蒙”注冊商標和“倍蒙”商標標識,可以看出兩商標在字體上雖有一定的區(qū)別,但兩商標的第二個文字相同,“倍”和 “培”僅在部首上有所不同,而部首的差異也不是很大。從發(fā)音看,“倍”和 “培”的發(fā)音近似,特別在上海和浙江地區(qū)發(fā)音差異極小。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在使用時又在“倍蒙”商標標識商標注了注冊標識。由于“倍蒙”商標被使用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上,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而事實上,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也表明曾發(fā)生過消費者將“倍蒙”商標標識誤認為“培蒙”注冊商標的事實。因此本案系爭的“倍蒙”商標標識與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2)本案系爭的“B”圖形商標標識及“BEIMENG”商標標識與原告的“B” 圖形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原告的圖形商標由“P”和“M”經美術處理而成,線條較直,還帶有小圓圈。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使用的圖形商標由“B” 經美術處理而成,線條柔和、圓潤,有弧度。兩商標從整體外觀上看差異性較大,不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因此本案系爭的“B”圖形商標標識及“BEIMENG”商標標識與原告的“B” 圖形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3)本案系爭的“BEIMENG”商標標識與原告的“peimeng”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原告的注冊商標由“p、e、i、m、e、n、g”七個拼音字母組成,本案系爭的“BEIMENG”商標標識由“B”圖形及“E、I、M、E、N、G” 字母組成。兩商標后六個字母相同,只是存在大小寫的差異。由于這是兩個字母商標,消費者在購買服裝時注意的是字母的組成以便于其拼讀,對字母的大小寫的注意力相對較弱,而且“pei”與“bei”在發(fā)音上又較相似。因此,本案系爭的“BEIMENG”商標標識和原告的“peimeng”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培蒙”商標于1986年注冊,原告和該商標原所有人上海藍蒙服飾有限公司做了大量的廣告以提升該商標在全國的知名度,并在全國20多個地區(qū)建立了專賣代理商,“培蒙”商標又多次獲得服裝博覽會金獎等榮譽,應該講“培蒙”商標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原股東陳建義曾經是“培蒙”服飾的經銷商,兩被告又是服裝生產企業(yè),因此對于原告的商標的使用情況以及在市場上的知名程度應當是清楚的。兩被告在與原告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2、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倍蒙”、“蓓蒙”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的“培蒙”商標于1986年注冊,而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原名為樂清市樂達制衣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更名,被告上海蓓蒙公司于2000年7月登記成立,均晚于原告的注冊商標時間。兩被告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倍蒙”及“蓓蒙”字號時,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在市場上已經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與原告又屬于同一行業(yè),其股東又曾是原告的經銷商,其在使用“倍蒙”及“蓓蒙”字號時應該知道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及該商標的知名度,但兩被告仍將于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近似的“倍蒙”及“蓓蒙”登記為企業(yè)的字號。同時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又在其生產的服裝上使用與原告的“培蒙”注冊商標近似的“倍蒙”商標,并在其生產的服裝商標注了企業(yè)名稱,使消費者在看了服裝上的商標和生產廠家的名稱后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而且也已經發(fā)生了消費者誤認的事實。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利用原告的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來拓展自己的市場的故意是明顯的,因此被告樂清倍蒙公司和被告上海蓓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綜上所述,被告樂清倍蒙公司雨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同時將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倍蒙”、“蓓蒙”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并在生產的服裝上標明企業(yè)名稱,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造成誤認,兩被告的行為具有主觀故意,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與被告上海蓓蒙公司應停止對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承擔賠償責任、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兩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由于《中國工商報》是面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統(tǒng)和工商企業(yè)的報刊,而消除影響應當在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范圍內進行,因此本院確定兩被告在《法制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樂清倍蒙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觀點,故應與被告上海蓓蒙公司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被告孫讀勤雖銷售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服裝,但能說明服裝的來源及提供者,原告又無證據(jù)證明其系故意行為,且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僅要求孫讀勤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故被告孫讀勤應停止銷售侵權服裝。鑒于原告無法提供其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損失,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與上海蓓蒙公司也未提供其生產、銷售侵權服裝的確切數(shù)量和獲利,故根據(jù)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與上海蓓蒙公司所作出的相關陳述等,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由于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樂清倍蒙公司與上海蓓蒙公司的侵權行為至其提起訴訟已超過兩年,故原告請求賠償?shù)臄?shù)額應從其提起民事訴訟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孫讀勤立即停止對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的“培蒙”、“PEIMENG”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二、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法制日報》除中縫外的版面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四、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五、原告上海培蒙服飾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10元(原告已經預付),由被告樂清市倍蒙服飾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蓓蒙服飾有限公司共同承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