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數據庫巨頭甲骨文公司3月16日表示,甲骨文已經打贏了軟件公司Mangosoft指控其侵犯專利權的官司。
這起官司和甲骨文的數據庫產品有關,原告Mangosoft軟件公司指控甲骨文侵犯了其內存共享技術專利,并要求甲骨文賠償5億美元的經濟損失。
美國新罕布什爾州的一家聯邦地方法庭日前作出有利于甲骨文的判決,稱沒有證據證明甲骨文侵犯了Mangosoft公司的技術專利。
美國加州一家法庭上周宣布,在Immersion訴索尼侵犯專利一案中,索尼未能證明原告有意隱瞞專利信息。媒體分析稱,這項判決將對索尼公司PlayStation游戲機在全球的銷售造成重大影響。
2004年,美國Immersion公司狀告索尼游戲機產品侵犯了其“振動觸覺”技術專利,索尼一審敗訴。這種技術用于游戲機的控制桿和其他設備,可以讓玩家根據游戲情景獲得觸覺體驗,比如在冰球游戲中玩家可以感覺到擊球的震感。
法官隨后判決索尼向Immersion公司賠償8200萬美元,并禁止在美國銷售使用了Immersion專利技術的PlayStation設備。隨后,索尼提出上訴,稱Immersion公司故意隱瞞了有關這項技術專利的重要信息。
上周,美國加州北區(qū)的聯邦地方法庭以缺乏證據為由推翻了索尼的上訴。
據悉,Immersion已經將這項專利向羅技和微軟提供了授權,根據法庭的強制許可令,索尼已經在向Immersion公司支付相當于PlayStation銷售額1.37%的專利費,Immersion公司表示將和索尼協商,以獲得5%(公司標準)的專利費。
本月9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已經投票決定,對美國路得馬特股份有限公司(Roadmaster)聲稱擁有專利技術的便攜式蓄電池及其包裝(Portable Power Stations and packaging therefor)進行337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已經確定中化寧波(集團)公司作為此次調查的應訴方。
據了解,2006年2月8日,路得馬特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指出進口到美國并在美國銷售的便攜式蓄電池及其包裝侵犯了申請人的專利、商標及版權,要求對涉案產品進行337調查,并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fā)布普遍排除令或者針對被申請公司發(fā)布永久排除令,并停止在美國境內進口、銷售相關侵權產品。
據悉,這是2006年美國企業(yè)針對我國出口企業(yè)提起的首例337調查申請,按照美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后的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而至本月9日正好30日期滿。
據法律專家介紹,337調查得名于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節(jié)。是指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產權侵權而采取的一種措施。近年來,337調查案件中,中國內地企業(yè)被訴的案件數量大增,僅今年2月份就先后有便攜式蓄電池和墨盒兩起涉及中國企業(yè)的337調查被提出,337調查已經成為繼反傾銷調查之外,中國企業(yè)面臨的又一重大貿易壁壘。由于一旦認定知識產權侵權成立,所有涉案產品都將被徹底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337調查的威力遠遠大于反傾銷等調查。
專家表示,在應訴過程中,只有了解申請人發(fā)動337調查的真實目的,才能準確地確定應對方案。據獲悉,該申請人此前也曾在美國特拉華州地區(qū)法院就同一要求向中化寧波公司和另一家名為CarsTech的公司提起過侵權訴訟,但最終申請人與兩家公司達成了和解。
認為“婷美”文胸剽竊了自己的“開敞式文胸”專利技術,退休人員王女士以專利侵權為由將婷美集團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賠50萬。 3月13日上午,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2年10月,王女士申請了一項“開敞式文胸”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3年9月被授權公告,成為“開敞式文胸”的專利權人。據王女士介紹,“開敞式文胸”專利最為獨特的地方是杯罩為月牙形曲面體設計,無束縛感。
王女士稱,她在獲得專利證書后,主動找到婷美集團負責人商談合作事宜,婷美集團聽取了專利設計特點,并索要了樣衣。但不久后便將樣衣退回給她,回絕了合作事宜。2004年春節(jié)前,她在商場發(fā)現婷美公司推出一款新內衣,其中就吸收了她的月牙形專利設計。王女士就此多次與婷美集團協商無果,于是提起訴訟。
婷美集團代理人承認與王女士曾洽談過合作問題,但表示這與專利根本沒有關系,該公司的產品不存在侵犯王女士專利權的問題,請求法院駁回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在法庭的主持下,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法庭未當庭做出判決。
自己生產的產品就是為了防止假冒的防偽標志,市場上卻出現一種和自己類似的產品。為了維護自己的專利權,海南一公司將廣東一家公司“告”到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3月15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下發(fā)專利糾紛處理決定書,要求廣東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用侵權方法生產的全部產品,并銷毀庫存。
據了解,2005年10月,海南亞元防偽有限公司以涉嫌專利侵權為由,向海南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要求生產涉嫌侵權產品的廣東正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使用該產品的用戶汕頭大印象保健品公司、海南振譽藥業(yè)有限公司、海南廣安堂藥品超市連鎖經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
亞元公司介紹,正迪公司本來是海南公司在汕頭的區(qū)域代理商,從2003年開始,該公司停止代理業(yè)務,自設公司,自行生產、銷售一種“對稱防偽”標簽,其技術特征與海南公司的“紋理防偽”標簽技術特征十分相似,落入了“紋理防偽”專利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涉嫌侵權。亞元公司認為,如果廣東公司把本身涉嫌侵權的防偽標簽銷售給其他廠家,來保護其他廠家的知識產權,這不是太滑稽了嗎?
正迪公司則認為,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包括幾個方面特征,但它的產品沒有涉及到這些特征,因此沒有侵犯專利權。
海南省知識產權局認為,“對稱防偽”標簽方法的載體和防偽信息的設置與“紋理防偽”標簽相同,兩者的使用手段也相同:通過拍攝或掃描將每一防偽對象載體上的防偽信息輸入計算機識別系統(tǒng)數據庫中,消費者都是通過電話或上網向所專門設置的計算機識別系統(tǒng)的數據庫調取防偽信息。它們所達到的效果也相同:都是消費者根據計算機識別系統(tǒng)的數據庫提供的防偽信息與產品標簽上的防偽位置信息相對比,辨別產品的真?zhèn)巍:D鲜≈R產權局最后認為,“對稱防偽”標簽所使用的方法對“紋理防偽”標簽專利已構成侵權。
14日,海南省知識產權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正迪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用侵權方法生產的全部仿偽標簽產品,銷毀庫存的用侵權方法生產的全部仿偽標簽產品。同時,使用該產品的三家公司也應立即停止使用、銷售正迪公司用侵權方法生產的全部仿偽標簽產品,銷毀庫存的用侵權方法生產的全部產品。
業(yè)內人士認為,本案裁決結果也給一些追求品牌建設的企業(yè)提了醒:企業(yè)在市場競爭中必須學法、守法,合法經營,否則就可能因為決策不慎而侵犯知識產權,使企業(yè)品牌受到傷害。
中國企業(yè)到海外參展本是一件好事,但近來在德國參展期間,卻不斷遭遇知識產權方面的訴訟,給這些中國企業(yè)帶來意外的困擾。據了解,這其中的原因非常復雜,既有部分中國企業(yè)知識產權經驗不足的因素,更不乏一些德國企業(yè)眼紅中國商品的競爭力,存心為中國企業(yè)進入德國市場設置障礙。
參展不成,反遭起訴
據德國媒體報道,在剛剛結束的科隆五金博覽會上,有德國企業(yè)悄悄把中國參展商的攤位用相機照下來,還拿了產品目錄和說明書,然后呈交有關法庭。德國布萊克德克爾公司宣稱,其生產的激光產品,上面標著中國商標。情況的真實性尚不得而知。另據科隆州立法庭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收到了50多份要求懲處“中國企業(yè)侵權”的申請。如果起訴成立,一件涉及10萬歐元的案例,參展商要交3000歐元罰款。
無獨有偶,德國海關緝私署最近宣稱,在杜塞爾多夫舉行的世界最大的鞋展上,有13家中國制鞋企業(yè)被起訴。而在去年10月的英國布萊頓國際農藥及化工展銷會上,開展第一天,德國巴斯夫公司和拜爾公司就協同英國當地律師,對中國19家公司,發(fā)送了37項禁令。
所謂侵權有四類
科隆州立法庭工作人員透露,目前中國企業(yè)遇到的侵權訴訟主要有四類。一種是商標侵權。第二種是所謂“抄襲”別人的產品外觀、結構、原理等,這占整個侵權案的80%。比如,2005年4月,在法蘭克福國際燈光音響博覽會上,德國博世公司就起訴中國一公司抄襲其外觀設計專利。還有一類是商品的顏色、包裝等涉嫌侵權。第四類是樣本侵權,發(fā)生的也比較多。除了第一類,后三類都有“說不清”的因素,到底侵沒侵權,主觀判斷的因素很大。
被訴侵權往往讓中國企業(yè)付出沉重代價。一次,一家中國企業(yè)在剛開始展出時,就被其競爭對手告為侵權。最后雖打贏了官司,但這家企業(yè)付出的10萬歐元卻只換來了一天的展出時間。
備好產品專利證明
德國中國經濟問題專家哈思教授認為,中國企業(yè)屢遭起訴的原因主要來自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
最近5年來,中國出國參展的企業(yè)多了3倍,已經占國際參展商總數的10%左右。
漢堡SHK最近的一次民意測驗表明,相當一部分德國廠商和手工業(yè)者是懷著擔憂的心情看著中國參展集團過于強大的趨勢的。為保住自己的市場份額,國外廠商利用中國企業(yè)對當地法律的不了解,以侵權為由起訴中國企業(yè),想方設法阻止中國產品進入當地市場。哈思教授說:“專利保護是一種地區(qū)保護。外國企業(yè)經常利用這一原則來對付競爭對手。有些外國企業(yè)看到中國產品有競爭優(yōu)勢,但沒在當地申請專利,就會搶先注冊專利,使中國企業(yè)莫名其妙地就變成了侵權者?!辈贿^,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企業(y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增多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競爭力的提高。
此外,部分中國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是導致侵權案件時有發(fā)生的另一原因。值得慶幸的是,中國企業(yè)的專利意識正不斷增強。德國華人企業(yè)協會還提醒參展企業(yè),在出國參展時,一定要帶好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介紹產品的有關書面材料、產品專利證明等文件。如果遇到起訴,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敢于保護自己。
全球最大的閃存解決方案供應商之一,Spansion公司(NASDAQ: SPSN)3月14日宣布,它已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北部地區(qū)法院(the U.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提出針對Macronix International和Macronix America商標侵權的法律訴訟。
對于Macronix有意違反聯邦藍姆法案( Federal Lanham Act)這一訴訟,Spansion公司要求:Macronix停止其宣稱它是Spansion公司MirrorBitTM閃存產品的合法授權第二貨源,且與前述產品完全兼容的不實陳述;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就不當使用Spansion公司MirrorBit品牌以銷售Macronix閃存產品一事,支付Spansion公司1億美元以上的損害賠償金。
“近8年多以來,Spansion公司已投資數億美元用于MirrorBit產品的開發(fā),并已將MirrorBit打造成了一個具有高品質和高可靠性的閃存技術品牌?!?Spansion公司執(zhí)行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Robert Melendres表示?!叭欢?,Macronix對Spansion公司MirrorBit品牌的不實陳述,以及非法利用Spansion公司寶貴的商標來推廣其產品,已損害了我公司的品牌信譽,并在市場上造成了混淆?!?/FONT>
就具體而言,在該訴訟中包括了如下指控:
·Macronix欺騙客戶,使其誤信它是Spansion公司授權的MirrorBit產品第二貨源,而事實并非如此;
·Macronix有意、非法地推廣其閃存產品,并稱其產品與Spansion公司MirrorBit產品完全兼容并可互為替換,而事實并非如此;
·Macronix已因此獲得了數百萬美元的非法收入;
·Macronix非法地使用MirrorBit品牌來推廣不符合Spansion公司質量、性能和可靠性標準的產品,從而破壞了MirrorBit品牌形象。
“Spansion公司對其獨有的MirrorBit品牌加以保護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如此,MirrorBit這一基于Spansion公司知識產權的品牌才可以繼續(xù)在市場上保持其最高品質、最佳性能與可靠性的形象”,Melendres先生表示,“因此我們會盡一切力量來保護我們已經商標注冊的MirrorBit品牌的價值?!?/FONT>
3月13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女士、北京九頭鳥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北京九頭鳥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研發(fā)中心、北京九頭鳥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一案。
原告周女士、北京九頭鳥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原告周女士是“九頭鳥”商標的合法擁有者,其商標注冊證號碼為1007544,核定服務項目(第42類)中餐、餐館。
北京九頭鳥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研發(fā)中心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藍靛廠東路2號5號公建1-3層開設九頭鳥酒家,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九頭鳥”商標進行餐飲經營活動,嚴重侵犯了兩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利。
兩被告將原告周女士擁有的“九頭鳥”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商號,并從事餐飲服務,侵犯了原告對“九頭鳥”商標的專用權,并對原告二形成了不正當競爭關系,嚴重損害了兩原告的利益。第一被告作為第二被告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原告認為,被告存在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九頭鳥”商標,公開賠禮道歉;變更企業(yè)名稱,刪除“九頭鳥”三個字;銷毀帶有“九頭鳥”商標或“九頭鳥”三個字的宣傳資料并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國家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發(fā)布,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實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作為中國五金交電化工商業(yè)協會的常年法律顧問,北京集佳公司應邀出席于2006年3月10號至12號在上海心國際博覽中心舉辦的第九屆中國國際五金博覽會暨2006年春季全國五金商品交易會,并提供法律顧問工作。此次展會規(guī)模之大,影響之廣引起了該行業(yè)內外的廣泛關注,其中在展會期間,集佳公司現場處理和解決侵權糾紛12例,并提供與會企業(yè)普遍的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和法律支持,得到企業(yè)和協會的一致好評。同時,此次展會的知識產權工作得到了中央電視臺等主流媒體的深入關注,多家企業(yè)現場接受了他們的采訪,并在新聞中進行了全面的報道。
集佳案號:06年集字(民訴)第022號
北京太空板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天基建筑板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原告太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定于3月13日上午進行了開庭審理。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梁勇律師作為天基板業(yè)公司的二審代理人參加了開庭審理。
集佳案號:06年集字(民訴)第011號
2006年3月16日, 海南亞洲制藥有限公司訴吉林長白山制藥有限公司侵犯“快克”商標專用權案件,在吉林中院調解結案。集佳律所徐曉恒律師作為海南亞洲制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之一參加了調解。調解后被告當庭支付賠償款和訴訟費用,并被判決停止使用“抉克”商標,向原告書面致歉,收回尚未銷售出去的使用“抉克”商標的藥品。
集佳案號:UTL051669 UTL051670 UTL051671
歐洲第二大、世界第三大商業(yè)集團麥德龍是全球批發(fā)市場的領頭羊,在麥德隆和萬客隆品牌旗下擁有多家麥德龍現購自運商場。靈活、富有活力的經營理念使得麥德龍現購自運銷售區(qū)域呈現出高度國際化,目前已在近30個國家開業(yè)。1995年麥德龍來到中國,歷經十余年已在各大中城市開設30家商場并取得了優(yōu)秀的銷售成績。
“麥德龍”是由麥德龍集團獨創(chuàng)的商標和商號,具有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識別性,麥德龍集團對其享有無可爭辯的在先權利。經過精心培育,“麥德龍”已成為具有極高社會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的世界馳名品牌。麥德龍集團非常重視商標權利的確認和維護,已在世界各主要國家包括中國廣泛注冊“麥德龍”商標。近日,針對廣東某自然人蓄意搭品牌“順風車”,在相關服務上注冊與“麥德龍”近似商標一事,麥德龍公司委托集佳提起異議,本案申請材料已上報至國家商標局。
集佳案號:UTL050772 UTL050773 UTL050792 UTL050795
日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就1039978號“蠟筆小新”及其系列商標爭議案下發(fā)裁定,集佳代理爭議答辯的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一方勝訴,爭議商標“蠟筆小新”、圖形商標等予以維持。爭議商標“蠟筆小新”、圖形等由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分別于1997年6月、1997年12月取得商標專用權,2005年1月26日被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提出爭議。我方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答辯中提出爭議申請人提出爭議超出法定期限;爭議申請人引證的3117067號商標不是馳名商標;爭議商標依法注冊,不屬爭議申請人所指稱《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情形;答辯人合法經營,爭議商標經答辯人長期使用,已得到消費者廣泛認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爭議申請人擁有《蠟筆小新》的著作權等權利,但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其提交證據也未能證明其“蠟筆小新”系列商標在爭議商標注冊前是可以獲得地域保護的馳名商標。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集佳案號:W 06-11
北京特瑞克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訴河北建設集團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涉案專利號為02246640.1的實用新型專利名稱為“一種用于現澆墻外保溫體系的插接栓”。該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專利代理人蔣常雪代理河北建設集團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3月15日參加了開庭審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三元里群英大街7號3樓。
法定代表人張文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廣東太平洋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BONNETERIE CEVENOLE S.A.R.L.),住所地法國格里華倫市共和國大街1001號(1001,Avenue De Le Republique,07500 Guilherand Granges France)。
法定代表人格羅?皮埃爾(GROS,PIERRE JOSEPH GEORGES MARIE),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南崗購物中心第三層C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國強,北京匯智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人。
原審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永外海戶屯村村西海興酒店517房間。
法定代表人王克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勝,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永杰,男,漢族,32歲,該公司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安河大覺寺9號平房2號。
上訴人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43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麗,被上訴人(法國)博內特里塞文奧勒有限公司(簡稱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福堂、李永波,原審被告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勝、趙永杰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廣州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簡稱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本案現有證據表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就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總代理或總經銷,三利公司就是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其應就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作為“夢特嬌”注冊商標、“花圓形”注冊商標、“MONTAGUT及圖”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其合法權益應受我國法律保護。被控侵權產品在服裝左前胸、襯衫扣上所使用的花圖形,與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花圖形”注冊商標的構圖和整體結構相近似,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對“花圖形”商標的侵犯。被控侵權產品的塑料包裝上所標注的“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中英文名稱,其中“夢特嬌”三字使用黑色,與其他灰色文字形成對比,屬于對夢特嬌文字的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對“夢特嬌”文字注冊商標的侵犯。被控侵權產品在銷售時所使用的交易文書使用了帶有“夢特嬌”文字的產品名稱,應屬于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亦侵犯了“夢特嬌”注冊商標專用權。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總代理或總經銷,應就其侵權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三利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也未說明該商品的提供者,故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鑒于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未要求三利公司賠償損失,對此不予審理。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產品的銷售量和市場占有率較高,且其對產品進行了大量宣傳,該產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應認定為知名商品。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早在1998年即在相關廣告宣傳中記載了其產品的包裝裝潢,即采用了紅花綠葉的“花圖形”、黑色“MONTAGUT”文字、綠色橫條、橫條上有“PARIS”字樣共同組成的組合圖案。該組合圖案的裝潢,具有特有性,屬于特有的包裝裝潢,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于2004年4月才受讓取得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并許可“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使用,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于2003年6月成立,故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在產品上所使用的裝潢是在先使用的,相關文字、圖案、色彩及其組合等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設計,屬于該產品所特有的裝潢。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裝潢與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在構圖、色彩方面相近似,構成了與知名商品的混淆,足以使購買者產生誤認。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屬于對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仿冒,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被控侵權產品防偽吊牌上帶有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的法文名稱,系不當使用,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違反了誠實使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應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侵權行為的方式、范圍、持續(xù)時間、利潤以及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合理數額。依照《民法通則》第134條,《商標法》第51條、第52條第(1)項和第(2)項、第53條、第56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的解釋》第1條第(1)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5條第(2)項、第20條之規(guī)定,判決:①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三利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②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③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賠償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合理訴訟支出4984元;④駁回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的訴訟請求。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上訴稱:第一,我公司只是許可案外人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帶有第1633439號商標的產品,我公司從未生產、銷售過被控侵權產品,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第二,我公司從未許可夢嬌公子服裝公司使用第1633439號商標。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擅自使用第1633439號商標且未經許可擅自將我公司名稱印在其產品及包裝上,對我公司構成侵權。第三,被控侵權產品中使用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均非我公司制造、使用或許可他人制造、使用,如構成不正當競爭,也與我公司無關。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三利公司服從原審判決。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后,又于2005年3月29日申請撤回上訴,本院已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
經審理查明: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于1991年12月30日。核準注冊了第577537號“夢特嬌”文字商標,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1995年11月28日又核準注冊了第795657號圖形商標,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1997年11月14日,又核準注冊了第1126662號“MONTAGUT及圖”組合商標,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鞋等。2001年9月14日上海鴻達皮件有限公司核準注冊了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2002年4月10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給了法國大衛(wèi)伊立斯有限公司。2002年6月20日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成立,同月26日大衛(wèi)伊立斯公司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第1633439號圖形商標,并經國家商標局備案。2003年5月23日“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冊成立,9月4日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許可“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使用第1633439號商標。另查明,大衛(wèi)伊立斯公司于2002年12月14日核準注冊了第1986056號“夢嬌公子MOONGBOY”文字商標,使用商品為第26類服裝扣等,2003年6月30日大衛(wèi)伊立斯公司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使用第1986056號商標。2003年11月13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在北京天雅大廈F2-2007號柜臺公證購買了“夢特嬌”服裝禮品襯衫及外衣各一件。上述商品及其包裝上均使用了第1633439號商標和“MENGJIAOBOY”字樣,同時還標明:法國大衛(wèi)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權) 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總代理) 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2003年12月29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在廣州白馬商貿大廈6樓6117檔公證購買了T恤衫一件。上述商品及其包裝上使用了第1633439商標和“MENGJIAOBOY”、 “MOONGBOY”字樣,同時還標明:法國大衛(wèi)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權) 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總代理) 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并當場取得“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銷售單”及檔主黃曉飛名片各一張,名片上印有“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總經銷)”字樣。2004年4月1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在北京中國國際展覽中心“2004年中國國際服裝博覽會”第八號展館M8004號左側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展臺現場取得了相關宣傳資料和代理商名片,即“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德明、拓展部經理吳健、山東總代理徐學新、華北地區(qū)總代理司雷的名片,名片上印有第1633439號商標及“MENGJIAOBOY”、“MOONGBOY”字樣,并標明:法國大衛(wèi)伊立斯有限公司(授權) 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總代理) 廣州夢公子貿易有限公司(總經銷)。宣傳資料上使用了第1633439號商標和“MENGJIAOBOY”字樣,并標明:法國品牌授權“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中國總代理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又查明,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博內特里塞文奧勒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3500元、翻譯費394元,購買證物費用1090元。
上述事實,有第577537、795657、1126662、1633439、1986056號商標注冊證,(2003)京二證字第23732號公證書、(2004)京二證字第10433號公證書、(2003)穗天證經字第186號公證書和所附相關實物,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二審審理中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對于被控侵權產品及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是否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博內特里塞文奧勤公司于2003年11月13日、2003年12月29日分別在北京天雅大廈和廣州白馬商貿大廈公證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又于2004年4月1日對“2004年中國國際服裝博覽會”的相關情況作了公證,上述經過公證的證據均表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是被控侵權產品的總經銷商,其向全國各地經銷商,包括夢嬌公子服裝公司批發(fā)、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案件審理中,夢嬌公子貿易公司雖主張其從未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但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上述被控侵權產品來自于他人,不能推翻上述經過公證的證據。同時經過公證的證據還表明,法國大衛(wèi)伊立斯有限公司、夢特嬌(香港)發(fā)展有限公司、夢嬌公子貿易公司之間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只有夢嬌公子貿易公司設于境內,其余兩家均設于境外,而且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第1633439和第1986056號商標均來自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的許可,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從被控侵權產品中獲取了相應的非法利潤,其對于被控侵權產品及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理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夢嬌公子貿易公司和夢嬌公子服裝公司共同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并無不當。夢嬌公子服裝公司的有關行為對于夢嬌公子貿易公司是否構成侵權不屬本案審理范圍,應當另行解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夢嬌公子貿易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10元,由博內特里塞文奧勤有限公司負擔1010元(已交納),由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廣州夢嬌公子服裝有限公司負擔8000元,由北京三利商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010元,由廣州夢嬌公子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